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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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2017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 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 4 类重点对象” ) 危房改造,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兼顾支持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危房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

2、围,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 4 类重点对象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 D 级) 、二级( C级) 、三级( B 级) 、四级( A 级) 。一级( D 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大于 30% ,承重构件严重破损、严重危险的房屋;二级( C 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在 5%至30%之间,承重构件中度破损、中度危险的房屋;三级( B 级)房屋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小于 5% ,承重构件轻微破损、轻度危险的房屋;四级( A 级)房屋是指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为 “ 0,承重构件没有损坏、基本完好的房屋。”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的原

3、则:(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一级( D 级)或二级( C 级)危房实施改造,统筹考虑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方案、落实责任任务、统筹整合资源、强化监督检查,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细化落实任务,组织做好前期工作,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群众按要求改造住房;农民是改造自己危房的具体承担者、受益者,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4、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应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尽可能降低房屋建造成本;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格局和空间尺度,保护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四)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和危房改造规划,合理安排危房改造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地和空闲地,引导群众集中建房,并统筹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规划和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 推进。(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严格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危房改造对

5、象认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开补助政策、申请过程、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及标准第六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要做好危房等级评定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要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乡镇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制度,定期组织和指导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对本地新增农村危房进行评定,及时纳入改造范围。农村危房等

6、级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桂建村镇 2009 9 号)执行。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自治区负责培训市、县(市、区)技术骨干,市、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村技术骨干。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必须由经培训后掌握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的乡镇、村技术骨干进行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第八条 农村房屋分为土木、竹木、石木、砖土混杂、砖木、砖混等 6 种结构形式;主要由地基基础,承重墙、柱(木柱、砖柱或混凝土柱) ,梁、檩条、木屋架,屋面等4 大部分组成。第九条 危房等级评定。 房屋各组成部分按危险程

7、度评定为 a、b、 c、 d 四个等级,其中, a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没有损坏,基本完好; b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轻微破损,轻度危险; c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中度破损,中度危险; d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严重破损,严重危险。房屋按整体危险程度评定为 A 、 B 、 C、 D 四个等级,其中,一级( D 级)危房: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 d 级;二级( C 级)危房: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 c 级;三级( B 级)房屋: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 b 级(土木、砖土混杂结构,及采用砌筑的砖木、 石木结构最多可评为 B 级危房) ; 四级 ( A 级)房屋:房屋各组成部分均为 a 级(土木、砖土混

8、杂结构,及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不应评为 A 级危房) 。第十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在建制村和自然村(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期满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并组织和指导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逐户填写危房等级评定、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和危房改造验收表(附表 1)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将危房等级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台

9、账(以下简称 “台账 ”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此台账送同级扶贫、民政、残联、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复核确认后, 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台账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信息数据与有关部门共享。农户身份及危房信息发生变化的,每年底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从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存量危房户中选取。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和标准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修缮加固、拆除新建(含原址翻建、异地新建、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盘活置换等方式。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新建。

10、(一)拆除新建。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应依照村庄规划在原宅基地上翻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条件不允许或处于地质灾害等危险地带的,应依照村庄规划,在遵守 “一户一宅 ” 的前提下异地新建(包括分散或集中新建) ,有条件的还可根据群众意愿建设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并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的道路、供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原址翻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新房建成后须自行拆除原危房(文物建筑和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除外) 。(二)修缮加固。二级( C 级)危房原则上都要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主要对房屋结构进行修缮加

11、固,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如维修加固后达不到人均 13 平方米要求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或扩建的方式进行改造,补助标准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三)盘活置换。农村危房改造可通过改造维修加固旧厂房、仓库提供给危房改造户,或从农户闲置住房中购买1 间、 1 套、 1栋稳固房屋提供给危房改造户,以解决危房改造户的安全住房需求。通过购买闲置住房解决危房户住房的,危房改造户应与提供住房的户主签订购买协议或合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危改户通过盘活置换方式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作为农户危房改造 “一户一档 ”资料留存备查。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

12、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超面积建房而返贫。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 13 平方米; 4 人及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控制在 80 平方米以内; 5人及以上农户不宜超过人均 18 平方米; 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面积误差为 5% 。列入维修加固,不受上述建设面积标准限制。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 市、 县级住房城乡

13、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等基本结构设计及建设施工要点简明手册免费提供危房改造户使用,并提出风貌管控的相关要求。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仍属居住的危房,可按照修缮加固的形式申请危房改造维修指标,在承诺不拆除旧房的前提下,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对连片木结构房屋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申报与

14、审批第十五条集中连片改造和分散改造项目应按程序报批。(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1.程序:集中连片改造包括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评议申报、乡镇初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乡镇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 1) 房对象申请及村组评议申报材料;( 2) 造村屯的规划;( 3) 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认定表 (附表 1) ;( 4)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附表 2) ;( 5) 中统建的,需提供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 6)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1

15、 .程序: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2 .乡镇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认定表 (附表 1) ;( 3)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第十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 ,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无房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提供) 。(二)户主或家庭成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多儿子家庭中,有儿子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带有一个儿子) ,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 D 级)或二级( C 级)危房或无房户。第十七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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