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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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Taijiquan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第二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是推动太极拳运动发展,引领太极拳健身活动普及,促进太极拳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太极拳爱好者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的社会法人单位,实行对黑龙江省太极拳行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省太极拳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太极拳,积极稳

2、妥地推进黑龙江省太极拳运动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和谐黑龙江的构建,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黑龙江省体育总会是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是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187号河松小区河松大厦208栋204室,邮政编码 150076,办公电话:04518485603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业务范围: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太极拳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太极拳健身活动的开展

3、,加强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指导; 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国太极拳,组织太极拳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太极拳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太极拳科学化;按照黑龙江省体育总会的要求,承办组织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太极拳比赛活动; 制订太极拳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以及资格评审和管理办法;完善太极拳培训制度,实施培训计划,促进太极拳技术水平的提高; 组织进行段位制、教练员、裁判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进行全省性相应太极拳段位的考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太极拳运动书、报、刊、音像、网站等; 承办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太极拳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

4、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1.单位会员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单位会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市(地)太极拳协会或武术协会太极拳分会(或研究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各行业太极拳组织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太极拳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二级单位会员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县(市)太极拳组织或武术协会太极拳分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各市、地、县(市)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极拳馆、校、社、俱乐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太极拳组织(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可申请为

5、本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三级单位会员各市、地、县(市)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极拳馆、校、社、俱乐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太极拳组织(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各级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2.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4.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2.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3.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4.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级

6、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递交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核批准;二级和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也可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查批准;资深会员须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核批准;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各级会员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备案。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单位会员的权利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太极拳活动;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各项工作具有批评、建议

7、和监督权;5.经批准代表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队参加国际、国内相关的太极拳比赛;6.具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单位会员的义务1.遵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5.积极宣传和开展太极拳活动;6.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的权利普通会员的权利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3.参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其单位会员举办的太极拳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4.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5.具有入会自愿、退

8、会自由的权利。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2.积极执行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太极拳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太极拳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各级太极拳组织的团结和中华太极拳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不按期向本会缴纳应缴纳的费用;违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

9、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要由本会各级单位会员和在太极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各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理事组成。 理事大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协商推选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届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

10、,在闭会期间对理事大会负责。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

11、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太极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签署文件。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办事

12、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研究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下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技术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技术顾问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

13、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14、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旗、会徽、会歌由理事大会审定颁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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