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纳税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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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第一讲 纳税自查第一部分 纳税自查概述一、纳税自查的概念 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 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自我检查就是确保严格履行税法规定义务、防纳税风险的一种形式。二、纳税自查的形式(一)日常纳税自查日常的纳税自查要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既有广度又要有深度。并且具有计划性,要经常性地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揭露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

2、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如发票稽查、个人所得税稽查、企业所得税稽查、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医药生产与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等。 (三)汇算清缴的纳税自查 纳税人可通过阅读税法公告、税法资料,加入税务以实现在线学习,参加税法辅导、培训,向税务机关咨询等方式了解、掌握涉与税收的政策,特别是企业所

3、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按税法规定上报审批项目,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三、纳税自查的步骤 (一)学习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政策,熟悉有关财会制度 (二)收集和整理有关的纳税资料 (三)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照税法自查第二节 纳税自查与纳税风险一、纳税风险的概念纳税风险往往是伴随着下列一些环境的变化而出现的:所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实施新的税收征管办法,调整所得税税率,开征新的关税,取消税收优惠以与没有掌握或片面、错误地理解了有关税收政策而偷漏了税收导致被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可预见的风险,一般是指当了解了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与其发展趋势时,纳税风险

4、就有可能被预见;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正熟悉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与对税收法律责任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避免、防因税收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被法律制裁。二、了解税收法律责任,对照税法自查三、行使好权-避免因税务检查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一)有关人员未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的情况和围四、关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税风险防企业应该从税收角度对合同、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自查。新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即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与税法不一致的容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五、对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应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企业应从从防纳税风险角度,对公司抵押、质押活动进行自查,并利用好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第三节 纳税自查(或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一、

6、什么是税务检查账务调整?二、税务稽查调账的基本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对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流转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

7、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

8、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对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凡查出的会计利润误差额,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调整分录为:借:有关科目 贷:本年利润企业会计错误账项需调减利润的,则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本年利润 贷:有关科目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所得税”、“递延税款”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即: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或贷记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二)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例

9、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236 000元,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7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1 000元。 2004年1月1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 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针对上述

10、问题,应作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1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会计调整。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 000(110)1714 960(元)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4 9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 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为。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在建工程 5 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 100 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不报销项税额多报进项税额14 9

11、605 100=20 060(元) 若按偷税额处1倍罚款。 3确定应补交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236 000247 00020 060=9 060(元)4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 06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0 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 060应交增值税 11 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 060 补交税款与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 06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20 060 贷:银行存款 29 120从此例可见,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罚款额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作出的。 例 某医药购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增

12、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50 000元,当期进项税额35 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 000元。2004年年初税务机关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如下两笔业务未作会计处理: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 000元,税款8 500元,但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 100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8 5008 50055=3 825(元) 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

13、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5 1003 825=1 275(元) 由于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已经结束,此笔应纳税额1 275元,既是偷税数额,又是补税数额(会计处理略)。四、税务稽查调账的基本方法1、红字冲销法例 2004年审查某工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 4680 贷:库存商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企业将自产的应纳增值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此笔账的错误在于会计科目的运用虽正确,但多记金额。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2、补充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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