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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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用标准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3 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 2 范围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 基本要求 3.1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3.2 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

2、、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 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 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 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 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3、、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 仓库管理 4.1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 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 库房

4、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 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 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 检查。 4.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 4.9.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 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

6、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 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 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5 储罐区管理 5.1 严格执行公司的

7、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 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5.3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4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5.5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

8、)堤方式铺设。 5.6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5.7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并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5.8 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5.9 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 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5.11 罐区人

9、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5.12 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5.13 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5.14 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5.15 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5.16 罐区

10、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5.17 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 原料码头泵房管理 6.1 原料码头泵房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关规定。 6.2 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 6.3 码头的储存设施按“5.”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码头泵房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6.5 岗位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6.6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6.7 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6.8 严禁非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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