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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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有关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告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发改价格196号,如下简称措施,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如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原则(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原则(见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贯彻。 本告知自9月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7号等文献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告知有关规定为准。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

2、施(发改价格19号)、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引价收费项目原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引价收费原则 二一0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价格 会计 收费告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办公室 二0一年八月十六日印发-共印00份附件1:文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 部发改价格196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措施

3、。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她服务,应当按照本措施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一)审查公司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征询、会计服务等其她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根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措施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限度等拟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原则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拟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引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

5、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原则,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本,并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拟定。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根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她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原则范畴。具体收费原则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拟定。拟定收费原则时应考虑如下重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限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

6、师事务所也许承当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拟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合同)或收费条款应涉及:收费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后,委托关系终结的,有关费用的退补

7、和补偿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用招(投)标方式获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拟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合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根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和收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会

8、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实行行政惩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原则的; (二)超过政府指引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引价的审计服务收费原则的; (四)违背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减少审计服务收费超过政府指引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用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畴或自立名录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她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

9、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规定,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拟定。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如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

10、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引价项目原则:(一)审查公司、公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公司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公司、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视报告。1、初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公司、单位改制审计; 、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高新公司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多种波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她审计业务。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

11、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征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原则范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拟定具体收费原则。拟定收费原则时应考虑如下重要因素:(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二) 业务的难易限度;(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 会计师事务所也许承当的风险和责任;(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根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重要资产的公司、公司、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

12、为计费根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公司、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根据。 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措施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本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原则详见附件3。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的规定计算收费。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

13、小、繁简限度等拟定;工作人小时收费原则,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当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称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称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称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的规定计算收费。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合同)或业务商定书(如下统称“业务商定书”),其中应涉及:收费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商定书中载明。(一)受委托人规定,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二)需要垫支有关费用的; (三)预收服务费用的;(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原则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五)因原商定事项有变化,导致业务量大幅增长或减少的,需要增长或减少服务收费的;(六)因委托人变化委托目的、委托范畴,需要增长或减少服务收费的。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商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补偿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波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记,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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