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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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 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规范与否, 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 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 种问题。一、现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 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

2、由结构分别为:(一)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 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 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 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 现形式。(二)不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 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三)行政赔偿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 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 “及行政赔偿”即可;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

3、,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二、行政案件案由适用时问题诸多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 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 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 不使用“纠纷”二字。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 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 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 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 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

4、 间的争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同等的。二是行政管理范围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分解尚不够明确。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于行政管理范围 是否分解,原则是:行政管理范围宽泛的则予以分解,管理范围窄 的,则不予分解。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 楚为原则。而在实际案由的适用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后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围,只对有些行 政管理范围作以分解,具体为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 建设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交通 运输行政管理。而对于有些应该分解的没有分解,使得按照该文件 的案由结构表述

5、出来的案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如具体行政行为为 行政登记,行政管理范围为民政,作为类的案由就会表述为:民政 行政登记,而如果我们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记,用民政行政登记来表 述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了。三是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未区分,容易 形成混乱。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而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行政机关;前 者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后者适用的则是执行程序等。三、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出台迫在眉睫行政案件案由在适用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使得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的出台迫在眉睫。以解决行政案由适用时案由构成不规范的问题、 行政管理范围宽泛以及是否应当分解的

6、问题、以及对行政诉讼案件 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由加以区分这些问题,还有其他在司法实践 中遇到的问题。具体而言,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也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那样, 采用四级案由规定,如:以作为类为例,作为类为一级案由,具体 行政行为为二级案由,行政管理范围加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三级案 由,如果是行政管理范围宽的在其项下再作以具体划分,为四级案 由。通常作为具体案件案由的视情况为三级案由或者四级案由。具 体如:作为类(一级案由);行政处罚类(二级案由);1.公安行政处罚 (三级案由);(1)治安行政处罚(四级案由)。另外,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不 断出现。如行政救助、行政允诺、行政协助、行政规划等等。对于 这些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作以具体解释,以达到区分适用、 防止混淆的目的。总之,行政案件案由既能够揭示行政案件的本质,反映案件所涉 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案件、提升案件质量。有人 说,法院其实和医院一样,也在医治疾病,不过医院医治的是身体 疾病,而法院医治的是社会疾病。众所周知确认疾病名称的重要性, 而案由好比是疾病的名称,因而,确立一个准确的案由,我们才能 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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