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2222931 上传时间:2023-08-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钱女士经自由恋爱,于5月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赵先生于出资人民币3万入股并参与经营A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由于赵先生稳健经营、擅长管理,A公司年年赚钱。赵先生在外应酬也逐渐增多,又因婚后始终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日益淡薄,遂决定好聚好散,合同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特别是有关赵先生在A公司的股权分割事宜,钱女士遂诉至法院祈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平均分割赵先生名下公司50股权及股权收益的诉求,而赵先生声称其是在婚前入股,股权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毕竟夫妻一场,乐意作出其她经济补偿。 【法庭审理

2、】法庭经审理觉得,赵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50%股权系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查,在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0万()、万(),那么赵先生获得的股权收益合计人民币万,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钱女士规定分割A公司股权的诉讼祈求;同步判决平均分割婚后A公司股权所产生5万人民币的收益,即双方各获得人民币175万元。【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既是其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又是其婚后家庭经济重要来源,其性质究竟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深圳出名婚姻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从时间

3、点来看,赵先生于出资入股A公司,于与钱女士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规定,该50股权的确属于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诉讼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从性质上来看,股权是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当一定责任的权力,作为投资人由于与公民合伙和向公司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具有浮动收益的特点,在离婚案件实务中,往往很棘手。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个人人。因此,股权自身是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不予分割的判决依法合理。但是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股权的收益部分,即5万

4、人民币,是赵先生婚后参与经营的劳动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遂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有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红包、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其她工资性收入;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奖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与本金无关);(三)知识产权的(婚后既得,不涉及期待)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非生产资料;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五)其她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