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2091415 上传时间:2023-11-0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年度甲方:借款学生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乙方:国家开发银行丙方:受托机构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本合同共分两个局部,第一局部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局部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局部及第二局部共同构本钱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局部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借

2、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第二条账户开立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下列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方案贷款本金还款方案为:年至年每年12月21日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年贷款最后一年8月31日归还贷款本金元。第二局部通用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残余局部可用于生活费。第二条账户用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

3、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第三条贷款发放与划付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那么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那么本合同自动解除

4、。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下列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那么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残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那么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缺乏费用由甲方自付。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

5、承当。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第四条还款方式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列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归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下列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局部项下第十一条

6、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偿还之日为止。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当。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当。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当。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7、第六条贷款归还一贷款利息归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归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归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二贷款本金归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方案,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归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

8、提前归还局部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残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归还。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那么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方案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第七条合同变更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

9、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当。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方案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第八条甲方陈说和保证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

10、检查与监督;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局部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 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

11、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4.甲方波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分;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归还贷款的情况。六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第九条乙方陈说与保证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

12、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颁布的情况除外。第十条丙方职责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达到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五及时通过甲方

13、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爱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 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催促其清偿借款;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2.甲方发生以下情况时: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说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

14、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2发生本合同第二局部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3发生本合同第二局部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颁布甲方、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应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当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乙方违约责任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局部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与本合同有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