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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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制度汇编连接:广东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工作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协作意见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学生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学校许多部门有关,要做好这一工作也需要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协作。二、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查批

2、准学生心理卫生辅导中心的工作计划,对有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三、学生心理卫生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作为专门的业务机构,全面负责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具体工作的开展。辅导中心由委员会直接领导,有责任和义务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向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四、学生处、团委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协助辅导中心开展好政治辅导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同辈咨询、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建设、心理健康课外活动等工作;保健科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中心处理学生的相关身心问题;教务处应指导和协助辅导中心开展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人事处和财务处应尽力保证辅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

3、经费。五、经济与管理学院应用心理学教研室,作为专门教学和研究机构,要积极协助辅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教研室老师应承担辅导中心的部分工作任务,如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测评、指导学生心理发展促进会、心理健康教育课教学等等。六、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和班级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对社会环境、大学生活和学习的适应能力。七、各学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辅导中心开展好工作。要将本学院学生在学业、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心理问题以及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同辅导中心沟通,协助心理辅导中心提高工作的

4、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组织动员和协助本单位的学生积极参加辅导中心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团体心理训练等活动。八、辅导中心应在不违背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守则的前提下,定期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通报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落实建议的情况反馈给辅导中心。九、辅导中心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学院的政治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政治辅导员召开学生心理问题案例讨论会,提高他们将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能力。十、政治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善于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当有心理问题或问题性质不清时应及时

5、请辅导中心人员进行协助处理。十一、辅导中心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学生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或其他危机情况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

6、手段,各级领导、各个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与学院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各系辅导员

7、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定一个专职编制。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8、,接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二)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三)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

9、理健康知识;(四)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系)和年级三级心理保健网;(五)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六)协调和指导各系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讨论,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心理自我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还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适、心理自助与同辈咨询的能力方面的作用,并为有志于从事教育行业的学生进行见习或实习提供

10、服务。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系、年级辅导员的沟通和联系,各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11、(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一)举办专题讲座和报告;(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三) 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四)专家现场咨询;(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六)心理健康档案;(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坚持

12、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有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选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三)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专业毕业并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心理学教学、学生工作、医疗心理保健工作多年并有丰富的实践经

13、验者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四)具有较强的心理咨询能力和科研、教学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技术人员职称。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聘任本校心理学任课老师、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思想素质好、经培训的高年级优秀学生作为心理咨询中心兼职接待人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思想政治素质好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第

14、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

15、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健康与心理卫生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在第一学期开设,1学分。学校同时开设大学生成才学、心理咨询学作为全院学院公共选修课,加强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为学生讲解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在大学期间易遇见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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