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关系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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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塑 关 系 企 业规章编号P00001分发序号人 事 管 理 规 则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中华民国83年11月1日编印目 录章 页别 次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1-11.2适用范围.1-1第二章 职级及职类2.1职级.2-12.2职类.2-1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任用3.1组织与人员编制.3-13.2人员增补.3-13.3任用.3-13.4保证.3-123.5迁调.3-23.6移交.3-23第四章 薪资及奖金4.1薪资.4-14.2奖金.4-1第五章 考 勤5.1工作时间.5-15.2假别.5-15.3请假.5-15.4离开职守.5-15.5加班.5-125.6考勤作业.5-2第六章

2、 训练及考核6.1训练.6-16.2考核.6-1第七章 奖 惩7.1奖励.7-17.2惩处.7-127.3功过互抵.7-2第八章 资遣、抚恤及退休8.1资遣.8-128.2抚恤.8-28.3退休.8-2第九章 离 职 9.1辞职.9-19.2免职.9-129.3停职.9-29.4停薪留职及复职.9-239.5离职手续.9-3第十章 附 则10.1核决权限.10-110.2实施及修订.10-2附 表附表一.组织机能表.A-1附表二.组织及人数编制表.A-2附表三.保证书.A-3附表四.人事通知单.A-4附表五.移交清册.A-5附表六.辞职意向反应单.A-6附表七.离职单.A-7附表八.未完成案件

3、明细表.A-8附表九.计算机作业密码移交单.A-9附 件附件一.年国定假日一览表.B-1附件二.任差旅津贴及卡车搬运费、调任迁徙费报支标准.B-23第一章 总 则1.1 目的为使本企业从业人员之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1) 本企业正式人员之管理,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2) 其它非正式人员之管理除适用本规则之规定外,另须依相关办法之规定办理。1.3 从业人员之定义从业人员依其雇用性质区分为:(1) 正式人员。(2) 非正式人员A. 聘约人员。B. 定期契约人员。C. 工读生(明志工专、暑期工读生及建教合作技术生)。第二章 职级及职类2.1 职级正式人员之职级及职别如下:(

4、1) (总)经理级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特别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 厂(处)长级厂(处)长、副厂(处)长、组长、副组长、高级专员。(3) 课长级课长、副课长、专员。(4) 主办及基层主管级主办、值班主管、领班、副领班、班长、副班长。(5) 基层人员2.2 职类(1) 课长级(含)以下人员各职级之职类,依困难度不同分别设定下列不同职类,各职类设定不同之职点范围:A. 课长级之职务分、二种职类。B. 主办、值班主管及领班之职务各分为、二种职类。C. 一般基层人员之职务分为、四种职类。D. 事务人员之职务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三种职类。(2) 新职务之职类设

5、定或现有职务之职类修改时,均应依职务归类作业办法(另订之)提案办理。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任用3.1 组织与人员编制(1) 各部门组织与人员编制,由部门主管按其组织机能及工作负荷拟订并填制组织机能表(表号:P0000101)及组织及人数编制表(表号:P0000102)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2) 组织与人员编制变更时,应以签呈并检附变更前、后之组织机能表及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3.2 人员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应以签呈并检附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协理核决,超编制之增补须呈公司总经理核决。惟一般基层职类人员之增补由事业部经(副)理核决。若招募之新进人员于半年内离职者,则不

6、须再签呈申请增补,可知会招募单位直接办理招募。3.3 任用(1) 新进人员之招募及正式任用应依新进人员甄选及任用办法(另订之)办理。(2) 正式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依晋升及调任办法(另订之)办理。3.4 保证(1) 凡经管现款及在外负责运送公司资产之驾驶员,应于任职前填具保证书(表号:P0000103)并办妥保证手续,至于保管有价证券人员或担任仓储、营业、会计人员,各公司得视实际需要比照要求提供保证书。(2) 人事部门应于被保人任职后个月内办理对保,以后每年至少对保一次。对保时应由专人亲自前往保证人之住所(铺保者为其营业处所)办理。如发现有更换保证人之必要时,被保人应另办理保证手续。(3) 保证

7、书之保证期间每次三年,被保人每三年需重新提供保证书,原保证书仍需继续由公司保留,尔后若经发现系在前任保证期间发生违规事件需要求保证人赔偿时,可根据该保证书向原保证人求偿。(4) 被保人有发生以下情形,各部门于案件确定经呈核准后,送人事部门以存证信函通知保证人:A. 被保人经公司终止雇佣契约,而其终止事由有发生保证人责任之虞者。B. 被保人因职务上行为而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经公司向被保人行使权利者。C. 被保人之职务、工作地点或时间有异动,致加重保证人责任或使其难于注意者。(5) 公司间调动人员需重新办理保证。3.5 迁调公司因经营需要,得依从业人员之技术及能力,调整其职务或调至关系企业之公

8、司服务,其年资合并计算并照支原薪,除有正当理由得呈请复议外,不得借故推诿。凡调任距离在50公里以上之调任人员,按调任地区核给调任差旅津贴,若因调任发生迁徙,得报支卡车搬运费或调任迁徙费,其核发标准如附件二。3.6 移交(1) 正式人员接到调任之人事通知单(表号:P0000104),应于10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后(经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径就新职。(2) 移交手续凡经管下列各项业务之从业人员,于调职或离职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财物详列移交清册(表号:P0000105)一式三份办理移交手续:A. 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B. 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C. 印信戮记。D. 图书、规章、文

9、书、设计图表、技术资料。E. 档案证件。F. 计算机作业密码移交单(表号:P0000109)。G. 重要经营资料。(3) 移交清册经核对无误,由移、接交人及监交人(该职务之直属主管或其指定人)签章后,人事部门、接交人及移交人各留存一份。(4) 从业人员因伤病亡故或有失踪、潜逃等情事时,其直属主管应于10日内指定人员代办移交手续,惟所有责任仍应由原经办人负责。(5) 移交时,接任人员对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即会同前任人员及监交人核对(如移交事项中包含有财物事项时应会同会计人员),于核决后3日内补办清楚,前任人员如有应行补办移交事项,应依期限补办不得拖延。(6) 未办妥移交之惩处A.移交

10、人员逾期不移交者,监交人员应依本规则第6.2 条之规定签报惩处,案情重大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离职人员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发给未领薪资、其它可领之款项,如有亏短舞弊情事,情节重大者并送有关机关究办。B接交后,经发现有虚假遗漏情事,除严惩前任人员并追偿亏短外,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但直属主管自行揭报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串通蒙蔽者,除依规定议处外,监交人员知情不报或失察者同受处分。第四章 薪资及奖金4.1 薪资(1) 薪资项目正式人员之薪资项目如下:A.本薪B.效率奖金C.津贴:经营津贴、职务津贴、作业津贴、交通津贴、地区津贴、伙食津贴。(2) 薪资发给A.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退职人员自奉准退职日停薪。B.薪资于每月5日及20日分二次发给。(3) 薪资管理有关薪资计算、发放等作业规定依薪资管理办法(另订之)办理。(4) 薪资调整从业人员薪资调整方案由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4.2 奖金(1) 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及红利视公司当年度经营绩效而订,奖励标准最低为1个月本薪(年度有奖惩记录者不在此限),有关年终奖金及红利发放办法另订之。(2) 其它奖金其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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