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样本(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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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样本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

2、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_。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_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_万元(含_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二)工程预算5_万元(含_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

3、、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_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

4、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县招标办统一招标。(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

5、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应邀请卫计、审计、城建、发改、财政、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整改,复验合格后财产移交。第五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县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县住建局

6、申请施工许可证。(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一、工程质量管理1、开工前,应向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2、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核验,主体核验,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院方与质监部门共同组织进行。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分管院长及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二、安全生产管理基建科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组织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

7、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第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2、规

8、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第九条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第十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

9、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鉴于我院缺少基建工程专业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基建任务,对基建施工中的施工组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过程,应采取聘请具有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有关任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洛南县医院二o一五年_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样本(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

10、)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四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

11、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_。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_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_万元(含_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二)工程预算5_万元(含_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_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2、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三)工程预算_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卫生基本建设_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_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确需建设的,按照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第六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一)项目法人制。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二)合同管理制。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

13、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三)预决算制度。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卫生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区招标办统一招标。(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

14、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六)竣工验收制。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区卫生局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第七条卫生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卫生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区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

15、,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区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第八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2、规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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