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书范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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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协议书范本两份 篇一:抵押协议书范本 抵押人(借款人):_ 地址:_ 抵押权人(贷款人):银行_分行 地址: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

2、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房产商) 购买的位于 _处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的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元,共_元。抵押人已于_年_月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

3、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 .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

4、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效期内始终真实、.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 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权代为投保

5、,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权委托.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

6、全部抵 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抵押权人:_签字日期:_ 代表:_见证律师:_ 签字日期:_见证日期:_ 签字地点:_ 本协议一式_份。 篇二: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888 农信(2010)抵字第8888 号 抵押人: 陈XX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7、(负责人):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8888888 电话: 8888传真: 抵押权人:888888 住所: 88 邮政编码: 888888 电话: 8888888 传真: 抵押人应 张XX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81 号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8、国担保法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0年 1 月 31 日起至2012年 1 月 30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2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

9、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

10、估价)为人民币1023000.00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11、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充分、合法、.效的所.权或处分权,并.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臵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人同意,且抵押物共.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被设臵

12、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

14、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具.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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