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代理代办及代维费用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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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概要:对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代理代办及代维费用支付标准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一、 内容修改(一)明确各单位应按照用户贡献度、用户发展量、代理商资质和套餐优惠幅度四个维度制定酬金体系。(二)按照2009年核算办法修改了代理代办和合作分成的界定标准。(三)明确无线宽带团购、政企集团用户折扣分业务不支付代理酬金。(四)细化了代理代办费及代维费用核算要求。二、标准修改(一)将固定酬金按照在网时间3个和6个自然月分次支付,提高了对代理商发展用户的质量要求。(二)降低了低ARPU值的移动电话放号代办费支付标准。(三)调整了无线宽带套餐业务代办费的计算口径和支付标准,无线宽带套餐整体酬金水平基本维持不变

2、。为接应无线宽带营销套餐调整(不再赠送上网卡)和有线宽带代办费标准衔接,无线宽带代办费计算口径不再扣除赠送上网卡成本,同时包年佣金标准从35%降低到18%;包月佣金标准从15%降低到10%,增加不超过包年费5%的业务发展奖。(四)为鼓励融合套餐的发展,增加了对套餐消费在30元/月以上且3个月在网的奖励代办费标准。(五)接应省公司对10000号保有钻金银客户的人员配置要求,增加了10000号业务保有类代办费标准。(六)增加了IPTV、光纤宽带接入、全球眼、C网基站及配套设施、C网室内分布等代维费标准。- 16 -企业秘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文件中电信浙2009357号关于下达中国电信浙

3、江公司代理代办及代维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分公司:为适应全业务经营,体现全业务经营聚焦中高端、融合和差异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代理和代维服务商的作用,规范代理、代维业务发展,在原标准基础上修订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代理代办及代维费用支付标准,请遵照执行。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 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标准,作为分公司与代理商进行酬金结算的上限,原则上不得突破。如为应对市场竞争或战略合作需突破省公司规定标准,应报省公司财务部和市场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二、 为优化代理代办费标准,各单位应从四个维度设置差异化的代理代办费标准体系:(一)用户贡献度。根据发展用户ARPU值高低设置分级累进代理代办费结算标准,

4、对发展高ARPU值客户采用较高比例的代理代办费标准。(二)用户发展量。根据代理商发展用户量,采用分级累进的方式进行业务发展奖励。(三)代理商资质。根据各类代理商与电信合作的紧密程度、资质、承担工作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代理代办费标准和结算时限。(四)套餐优惠幅度。根据赠送终端成本、资费折扣等各套餐的优惠幅度制定不同的酬金标准,优惠幅度大、赠送终端的套餐应适度降低代理代办费标准。各单位应根据代理渠道发展情况,设定分级代理代办费标准。对于个别业务量较少的代理渠道,可以视情况简化设置代理代办费标准。三、 严格区分合作分成业务和代理代办业务。同时满足以下多数条件则作为合作分成业务处理,否则应作为代理代

5、办业务处理:(一)与收入相关的风险与报酬由各方共同承担;(二)合作各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用户最终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并各自为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责;(三)各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四)各方有权自主设定产品或者服务内容;(五)各方有权自主制定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合作分成业务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合作方案以及双方的资源投入,在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线路资源、接入设备、终端等由合作商投资的合作业务,普通固话最高分成比例不得超过实收通话费的30%,小灵通、移动话音业务、无线宽带业务分成比例不高于50%,有线宽带分成比例不得超过实收费用的20%,灵

6、通公话揽装合作分成比不得超过50%。以上业务同一合作商,支付合作分成收入后,不再支付代理代办费用。四、 在会计核算中,各单位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好代理代办与合作分成的界限,对代理代办业务支付的酬金,作为费用在当期列账,对合作分成支出,应作为收入的抵减项,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一)业务部门应在次月6日中午前向财务部提供当月代理代办、代维费用挂账依据,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数据及时按月列账;(二)各单位应以实际竣工数、代维的用户实装数、实际收到的收入和考核情况计算代理代办费或代维费。其中固定酬金、业务发展奖应按代理商业务发展的当月全额计提,如到达支付时间,因用户离网等不符合支付条件时,

7、冲销未支付部分代理代办费;比例酬金按月计算、入账;(三)佣金系统能够支撑的代理代办业务包括渠道补贴,都应纳入佣金系统管理,各单位应确保系统数据和财务列账数一致;(四)本通知所规定的电信业务代理代办费标准已含代理商承担的相应成本,如发生代开发票税金等代理商承担费用由我方垫付,则应从支付额中扣除;(五)欠费的客户,不得向代理商支付代理代办费,如欠费在3个月内缴清,可以补付代理代办费。五、 为保证无线宽带业务代理代办渠道健康发展,市场部门应统筹无线宽带业务团购、政企客户等综合折扣率(包括折扣、补贴等)和相应套餐代理代办酬金比率;因团购、政企集团客户等原因公司给予折扣的无线宽带套餐业务,不得支付代理代

8、办酬金。六、 为落实对代理代办渠道的激励政策,促进渠道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可以在年度代理代办费用的额度内安排5%的资金用于代理商房租补贴、宣传补贴、装修补贴等(由代理商提供上述项目发票报销)。(一)各单位应根据代理商代理的业务量的大小,对电信的贡献程度以及当地其他竞争对手的通行做法确定具体补贴金额。渠道补贴为补助性质,应按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商进行补贴,不得与代理代办费混淆,严禁以渠道奖励或业务发展奖励(如:达量奖)名义支付渠道补贴,变相提高代理代办费标准。 (二)对于根据公司营业网点布局需要设立的排他性核心渠道营业网点,按代理代办费标准无法支撑营业网点正常运营的,也可根据营业网点的实

9、际运营状况,对代理商营业网点房屋租金进行补贴;(三)单个代理商全年渠道补贴不得超过20万元。七、 本次制定代理代办和代维费用支付标准适用于各类社会网点委代办(包括实业公司)的电信业务,联营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收文之日起执行,已经签订结算标准超过本标准的协议,可执行至年底,但需确保无线宽带业务营销套餐调整(不再赠送上网卡)后的代理代办费支付不得超过本文标准。八、 各分公司应在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各地代办费、代维费用支付实施标准和渠道补贴实施标准,并上报省分公司财务部备案。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代理代办及代维费用支付标准一、 用户发展类酬金用户发展类固定酬金应根据在网时间分期支付(

10、具体如下表),如未达到上述在网时间,则不支付相应时限的代理代办酬金。支付时间第3个自然月第6个自然月支付比例60%40%发展的融合套餐,按照融合套餐中的新装业务计算用户发展类代理代办费,存量部分不支付用户发展类代理代办费,如全部为新装的融合套餐业务受理,可以适当降低固定酬金标准。以省公司确定的套餐收入分摊标准分摊后的各项业务净收入,作为融合套餐新装业务支付代理代办费的计算基础。(一) 固定电话揽装1、 固定电话(含小灵通及灵通e卡)揽装固定酬金:不高于30元户。比例酬金:不高于实收通信费的10%支付代办费,最多连续支付12个月。固定电话实收通信费指扣除各类代收费、SP/CP结算后的实际收到的通

11、信费净收入(下同)。2、 呼入为主的热线电话揽装对以受话为主,面向大众的服务型电话,如叫车电话、订货电话、问询电话等的揽装固定酬金:不高于100元户。比例酬金:不高于每部电话的平均受话次数*0.08*10%支付比例酬金。(二) 有线宽带揽装家庭有线宽带按月付费用户:按月实收费用的5%支付,最多连续支付12个月。家庭有线宽带包年用户(连续包2个月以上客户):固定酬金按不高于首次实收费用的10%支付,其中首次预付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正常实收费用(不含加长包年时间获得折扣)计算。单位、经营性用户:一次性支付不高于150元户。(三) 移动电话放号固定酬金:不高于100元/户,同时不得高于UI

12、M卡首次充值额。其中:天翼大众标准卡用户第三个自然月在网的,一次性支付20元酬金。比例酬金:不超过用户实收话费的15%,最多连续支付24个月,且不得超过套餐绑定期限。其中,天翼大众标准卡及ARPU值在10元以下的不支付比例酬金。移动业务实收话费指所发展用户产生的实收国内语音话费中的月最低消费额、超过最低消费额的本地话费、国内长途费、国内漫游费及无线宽带上网费。不含来电显示费、来话畅听费、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各类代收费、CP/SP费用等增值业务费用以及无现金流支付的费用。移动放号业务发展奖:不超过该代理渠道年度放号5元/号。(四) 无线宽带套餐业务1、 包月用户固定酬金:不高于60元户,一次

13、性酬金加赠送上网卡费用不得高于用户首次充值额。比例酬金:不超过客户包月费的10,最多连续支付24个月。业务发展奖:不超过包月费的5%。2、 包年用户固定酬金:不超过客户包年费的18,最多连续支付12个月且不超过套餐绑定期限。业务发展奖:不超过包年费的5%。(五) 后付费有人值守公话每月支付不高于实收通话费30%的代办费,个别竞争区域可上浮到实收通话费的60%,但各分公司公话代办费总额须控制在当年实际收取公话总收入的18之内。公话超市、预付费公话应采取销售折扣方式,不得列支公用电话代办费。(六) 增值业务比例酬金中已经包含的增值业务,不再重复支付酬金。1、 固网、移动增值业务揽装短信包月、来电显

14、示、七彩铃音、炫铃、信息短信包月、ECP等增值业务:每户一次性支付不高于2个月的实收功能使用费。2、 互联网增值揽装每月不高于实收费用的10%支付代办酬金,最多连续支付12个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不高于2个月的实收功能使用费。3、 IPTV业务揽装包月用户:按月度实收费用扣除终端费用分摊额(按12个月分摊)的10%支付代办酬金,代办酬金最多连续支付12个月。包年用户:不高于预收包年费用扣除终端费用后的10%,支付一次性代办酬金。包年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预收包年费(不含加长包年时间获得折扣)计算。(七) 信息应用服务业务1、 号码百事通:按不高于2个月的实收功能费支付代办酬金或按照实收费用的

15、15%支付代办酬金,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2、 信息化应用业务、IT服务及应用业务、综合传媒业务按不高于2个月的实收功能费(不含分次收回设备款)支付代办酬金,或者按实收费用(不含分次收回设备款)15%按月支付代办酬金,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用户使用的信息化应用业务通过CSP提供服务支撑的代办费,最高不超过电信实收功能费的15%。二、 话务量代办及宽带存量保有类酬金话务量代办及宽带存量保有指与社会代理(包括:物业公司)合作开展的话务量及宽带存量用户保有而支付的代办费。普通电话、小灵通话务量保有按照不高于实收通话费的10%支付;有线宽带按照不高于实际收取费用的3%支付;移动电话二次租机按照不高于实际收取费用的6%支付;无线宽带按照不高于实际收取费用的10%支付。普通电话、小灵通、宽带和移动业务在支付揽装酬金期间,不重复支付保有类酬金。三、 代收电信费用类酬金(一) 代收费代收费包括预存话费和后付费话费,后付费按每笔代收记录不高于0.75元或按不高于代收单位实际收缴费用的1.0%标准支付,预存话费按照不高于代收单位实际收缴费用的2.5%标准支付。对话费买断式的代理收费,代办酬金按不高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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