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继承遗产龙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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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能继承遗产-龙翼飞谁能继承遗产-龙翼飞主讲人简介: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分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业。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学、房地产法学、社会保障法学。主要学术成果:民法学、继承法、土地登记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等专二十余部。曾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做法制讲座;担任“四五”普法高中级干部学法讲师团专家,为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导做专题法制讲座。内容简介:说起遗产的继承,有人认为这个问题似乎离我们的距离还很远。当前不随着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

2、系的发展演变,个人财产积累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问题突显出来,亲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情人和保姆手拿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案例都已屡见不鲜,不应有的矛盾纠纷就此产生。XX年3月31日杭州市69岁的老人叶瑞亭因病去世了,这位生前默默无闻的老人,死后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他价值百万元的财产,全都留给了曾在他家做过保姆的乡下妹子吴菊英,并到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而她的亲身女儿却没有分得一分一厘,这使老人的子女愤怒异常,怎么也想不通。接受遗产的小保姆吴菊英,从17岁来杭州到现在已有8个春秋,8年来,她与叶瑞亭朝夕为伴,相互照顾,情同父女,这份遗嘱也确实是老人的真实心愿,那么对于这样的

3、遗嘱,法院将如何判决?叶瑞亭的女儿能否得到这笔遗产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曾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做专题法制讲座,百家讲坛节目中,龙翼飞教授将从各类遗产继承的案例中以案说法,告诉我们:遗产的范围是什么?什么人才能继承遗产?什么人具有优先继承权?遗嘱的方式有哪些?4月20日的播出谁能继承遗产敬请关注。(全文)大家好,今天,我来跟各位一起来交流透视继承法这个论题,提起继承问题,大家都把它同公民的死亡相联系,认为这是死人的事情。可是我们知道,继承法它作为调整,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这样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是同每一个公民、同一个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联

4、系的。这种关联性,不仅涉及死者,而且也涉及他的继承人,甚至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在发生继承问题的时候,都会有他利益的保护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和一些社会组织的一些利益是直接相关的。那么我们现在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在1985年4月1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的,在1985年的10月1日开始实行。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为世人所赞许的。我们来看在前四个部分里边,主要的问题是如下这样几个方面,在总则里边,我们会注意到,这部

5、继承法它规定了继承法的立法宗旨,这个宗旨可以用这样四句话来概括,这就是:第一,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三,养老育幼;第四,互助互让,团结和睦,或者叫互谅互让团结和睦都可以。大致是这样的四个立法宗旨,这四个立法宗旨贯穿在继承法的全部制度里边,成为这部法律立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实施里边相关当事人要遵循的基本要求。那么具体来说,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它的立法依据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是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它为继承法律制度的创设、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的生活,他的家庭的消费,依然还是与个

6、人财产直接相关,还需要以个人财产作为保证。家庭的功能已在一定意义上,需要将家庭成员的死亡者的财产,主要地用于家庭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经济制度、家庭的维护,都需要确立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这样一个和继承权的原则。那么现行的法律为了贯穿这样一个原则,在遗产的范围、在遗产的取得方式、以及继承权的保护方面,都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定。第二个立法宗旨是继承权男女平等。有人说,新中国已经成立这么多年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已经很充分了,在继承权领域里边还有什么问题吗?有人认为,应当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我们在进行社会调查里边却发现,在现实生活里边,确实还有些家庭在对死者遗产的处分方面,有侵害女性继承人

7、合法权益的情形。比方说,在农村里边,有这样的现象,就是丧偶的父女要想带产改嫁,可能会遭遇到丈夫家族成员的反对和阻挠。对这类问题呢,我国的继承法就明确规定:配偶死亡以后,生存的一方有权处分他所继承的财产。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呢,是直接地针对农村中间存在的、阻止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样一种落后地现象,保护妇女的权益。另外在现实生活里边还有这样的情形值得我们来分析,父母在立遗嘱的时候,把家里边的不动产给了儿子,把某些数额不大的动产给了女儿,对于这样的处分是不是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这个遗嘱会不会被确认为无效?有人说,当然是无效的,既然男女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那你父母在遗嘱里边,做了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处分,毫无疑

8、问,与我们继承法的原则有所违背。但是,问题就来了,我们继承法呢,要保护公民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尊重他个人的情感来处分他的遗产,只要这个遗嘱的内容,没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没有剥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地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这个遗嘱内容应当说是合法的。不能不承认,父母对于子女来说,当然子女是他们生育培养出来的,但在生活里边,随着子女的成长,同父母之间的关系会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长期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我们叫共居一家的某一个子女,他对于父母的生活的照料、精神的安慰可能要比那些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子女更亲近一些。那么父母基于这样地一种情感的一种远近,给予照顾他生活的某一个儿子,多一部分财产

9、,可能给他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财产很少,那么这样的一种处分,按道理来说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如果这个遗嘱里边,他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女性继承人,取消了她们的继承份额,那么这个遗嘱肯定是违法了,既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违反了继承法里边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第三个立法宗旨是养老育幼。继承法在关于如何使遗产用于赡养老人方面做一些相关规定。另外,未成年人,也是作为父母的一个抚养地一个对象,父母要尽到抚养地义务。但如果父母因为意外事件死亡,他的遗产首先地也要用于来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获得正常生活的保障。那么“养老育幼原则”是源于家庭关系的客观需要提出来的。在我国继承法里边,对于“养老育幼原则”

10、所做出的规定相当的完备,比如说,从继承人范围里边,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把父母、子女、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另外为了赡养老人又特别的规定: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如果他们对于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规定应当说是其他国家的立法里边所没有的,也是我们中国立法里所独有的制度,它对于赡养老人起了很好地作用。比如在相关的遗嘱继承制度里边也特别的规定,在遗产的处分时,如果立遗嘱人,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遗嘱就可能会变成部分的无效、甚至全部的无效。继承法的第四个立法的宗旨,是关于“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11、”。“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本来是一个道德要求,我们国家继承法把它上升为了一个法律要求。这种立法的根据,就源于遗产继承既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那么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是充满了亲情、互助互爱、互相的帮助,因此在我们继承法上确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正是为了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那么这样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们继承法上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说,我们继承法里边明确规定,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的时候,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请人民法院来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的时候

12、,也还是要先进行调解工作。另外呢,我们在遗产的分配方面,也还有一些维护“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中国继承法这样的四个立法的宗旨,体现了在社会的文明进步中间,如何把一个简单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为一方死亡而转移财产的继承行为,变成了一个与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步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将过去的一些道德调整的一些事项,上升为法律规则。这本身应当说,是我们当代世界在立法文明化方面的这种发展趋势,这是同步而行的。那么在关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里边,总则中间涉及的遗产范围。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增多,而给我们提出的一个新的挑战,在85年继承法颁布的时候,它所确定的遗产

13、范围呢,它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这样一些立法的方式。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它列举了公民个人的房屋、储蓄、林木、个人饲养的家禽、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那么还有呢,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里边的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规定对于明确遗产的范围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知道在近些年,公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投资,从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到上亿元的情形,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这样的一些个人财产,如果不从我们民法的所有权制度,不从继承法的继承制度给予维护的话,肯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的繁荣、对于维护个人投资的安全是不利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利被称为个

14、人持有的,那么一旦权利人死亡,应当把它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承受。那么这些里边就包括公司的股权、包括公民个人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所享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还可能包括在一些个人合伙里边的合伙人的相关的权利,那知识产权里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还有这些技术秘密的权利,都可能会给知识产权人带来财产权益,一旦知识产权人死亡,应当把那些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由他的继承人依法承受。这样一些方面呢,随着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的完善,许许多多过去被认为是公民个人不能够享有财产权的领域,开始允许公民个人进入。比如我们国家过去有些垄断性的行业,开始允许由民营资本进入了,民营资本的进

15、入就意味着产前人生前对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死后他的继承人来依法承受。在法定继承制度里边,我们关注的问题有这样几个:第一,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现行的继承法是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有这样一些,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子女、父母,还包括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大致上,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这样的四位。在法定继承制度里边呢,还涉及关于遗产的分割的原则,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在法定继承方式方面,它采用了这样一个基本的立法思想,第一就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份额基本上均等分配,那所谓“一般情况下”是指的各个继承人之间在劳动能力在财产状况等等方面或者对于被继承人尽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方面大致是相当的,那如果没有遗嘱特别指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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