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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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南第二部分 “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指南目录: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图1-2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3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3-4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4-5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5-6(二)出口退税办税员管理6(三)出口退税凭证的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的规定61、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期限的规定6-82、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8-123、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单证申报方法12-134、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的规定135、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报方法14-16(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161

2、、结关信息查询162、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16-17(五)对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申报要求17(六)对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商品的申报要求17-18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18(一)“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采集18-20(二)“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反馈信息的处理21(三)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21(四)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21-27三、“免、抵、退”税有关证明的办理27(一)生产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补办方法27(二)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的方法27-28(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28-30(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办理30-31

3、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图对外贸易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免抵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退税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税员,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申报在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网下载并安装“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准备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当月,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做帐务登记,同时将当月发生的进料加工数据和出口业务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免抵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收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向相关部门收集前期和当期的出口退(免)税单证(包括出

4、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录入“申报系统”税数据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报送已收齐的报关单信息采集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1-15日内使用网上预申报系统自行在网上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并下载预审反馈信息,或者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申报,由税务机关反馈预审结果免抵退生产企业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进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分析并处理审核疑点和信息不齐情况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税预申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当月有收齐单证或手册核销的,要出具免税证明免在“申报系统”中采集纳税申报表数据和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后,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打印有关的报

5、表抵退税将免抵退税单证和报表按要求装订好,在每月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正式取回受理申报回执申报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

6、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办理期限(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的货物,应自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3)外商投资企业

7、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四,本表由企业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十五)使用电脑填写,双面打印,背面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2)按照具体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A、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B、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C、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D、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

8、业提供);E、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提供);(6)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已办理退(免

9、)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1)改变经营者名称;(2)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3)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4)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海关代码变更;(6)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 (7)改变经营者类型;(8)改变核算方式;(9)增减注册资金;(10)改变有效期;(11)改变经营者授

10、权办税人员;(12)改变分支机构名称;(13)增减分支机构;(14)改变其它认定内容。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五);(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3)重新按变更后内容使用电脑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5)变更后的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7)变更后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10)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市内跨区迁移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经营地址的场地使用证明,收回出口退税登记证或出口退税认定表;(12)变更办税员的需重新提供办税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七,可复印使用),新办税员小一寸彩照两张,照片贴在表内,并在贴照片处加盖企业公章。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3、出口企

12、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退税部门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六)(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提供);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4)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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