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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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 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 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 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2、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 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3、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o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 职安全员。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第八条【安全

4、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 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 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 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

5、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 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

6、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 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 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 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

7、、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 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 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 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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