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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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撰写人:_部 门:_炼油厂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本规定用于在炼厂范围从事室外、室内、塔、容器等设备内距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所从事的作业。1、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在牢固的位置固定好。2、从事高空作业必须连俩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3、作业时若发生大风6级以上,暴雨等恶劣的天气条件,应停止高空作业,室内与设备内作业除外。4、高空作业需动火时,应按规定办理火票。5、高空作业若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内,应按炼油厂进入有关区域工作的安全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6、若在临时脚手架上从事高空作业,应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系数和可承载多少人员后,方可上去作业,一次上去的人数应少于允许上架人数的承重量。7、从事高空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以防止上面作业人员的工具等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8、有高血压、贫血、心脏病等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高空作业。9、高空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炼油厂高空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并做好上述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否则参加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10、炼油厂高空安全作业许可证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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