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丛范文行政诉讼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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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论丛范文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简要:本篇文章是由? 行政法论丛 ?发表的一篇政法论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本篇文章是由?行政法论丛?发表的一篇政法论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根底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奉献。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评估它的价值和实际效应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

2、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已经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对实现行政法制度转型、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在制度层面上,行政诉讼法创制的法律制度在过去的20年里不断获得完善和开展,而在观念层面上,20年前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精神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效力,对于新世纪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关键词: 民告官/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行政法转型/法治政府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体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法院还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公

3、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真正确立。这是20年前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建国至今60多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描述它的思想价值、阐述它的象征意义、概述它的制度效应,包括它所表达的法治思想和法律精神,它所创设的根本制度和重要机制,以及近20年来对政府的执法工作和法院的司法工作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总体而言,尽管近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并没有实现人们对行政诉讼法的假设干期待,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应不够理想,行政诉讼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良空间,但统而论之,行政诉讼法对我国民主建设、法制进步、官民关系、权力制约权力、救

4、济权利等产生的实际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注:回忆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会有很多文章评述它自身的缺乏和其实际效应的局限性,行政诉讼法的缺乏和局限是客观事实,它远没有到达人们的预期。或许我们需要反思一下,学界是不是让行政诉讼法承载了太多的使命。不能无视的是,这部法律和它所创制的制度有其生存、开展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条件,人们对它可以有很多期待,但不能超出它所具有的承载能力。)择其要者,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价值和效应在于:它在法律意义上定位官民关系,创设了“民告官的制度;它在制度意义上改良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了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它着眼于中国式的分权方式,创立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制约行政

5、的权力格局;更重要的是,它还预定了政府法制的根本方向,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制长期的、全面的进步与开展。一、行政诉讼法与“民告官制度行政诉讼法的第一个意义是它正式建立了“民告官制度。“民告官是民主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们普遍认为,宪法第41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个体或组织“民告官的权利。当然,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宣示了公民有“民告官的权利,公民行使这一权利还需要具体制度的保障。尽管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已有多种多样的“民告官形式,一些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也

6、设定了“民告官条款,但由于各类“民告官形式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必要的标准性和系统性,尤其是缺失专门的诉讼形式,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告官权利的实际效力大大减弱。如前所述,宪法规定的“民告官权利的实现需要具体的、有效的制度予以保障,其中包括诉讼制度。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实际上是落实宪法第41条的规定,确立和执行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支持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民告官权利的实现。(注: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对于一些法律、法规要不要规定“民告官条款,存在锋利的争论。1983年出台?海上交通平安法?时,关于远洋船队如果不服交通监管部门的处分,能否告到法院,国务院的草案没有规定,有些全国人大常委提

7、出必须规定,而交通部那么不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带着四个副委员长到交通部长谈话,交通部的意见是:海监交通部门帽子上戴着国徽,代表国家执法,当被告不适宜。彭真让法工委的同志当场宣读宪法第41条,并说这就是行政诉讼的根据,这是在执行宪法。彭真还做说服工作,说一个船长和大副得15年到20年才干上这个职务,撤消他执照就是砸他饭碗,难道还不许可他上法院讨个说法吗?参见?彭真执行宪法逸事?,载?北京日报?2022年8月4日。)可以这样说,尽管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有“民告官的法律条款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渠道,但严格地讲,我国的“民告官制度是由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的。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说,行政

8、诉讼法具有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不具有的意义,它的颁行意味着从制度上根本否认了左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权力本位观念和“官本位意识。在我国,长期以来,“权力本位观念和“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官命民从、“民顺官令尽管不符合为人民效劳的政治宗旨,不符合人民公仆的观念,但却成为了我国根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改变这种受不良传统文化影响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就是要为这种变革提供制度保障,支持这种变革并使变革的成果不断稳固和持久化。从根本上说,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官民关系法,是一部宣示和标准新型官民关系的法律,或者说是一部促使官民关系改革、复位的法律。

9、从思想内涵上讲,行政诉讼法表达了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和人民公仆意识,表达了民主的思想价值;从制度内容上讲,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表达民主思想的新型官民关系,建立了旨在约束和保障公共权力、维护和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民告官的制度和机制。为人民效劳思想和人民公仆观念显然不是新的思想和观念,而是国家和政府一贯倡导实践的价值观念。但是,长期以来,在制度和实践上这种思想观念贯彻并不彻底,甚至存在制度和实践上对这种观念的偏离和相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一再说明,思想和制度的逻辑关系极为重要,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进步才能真正贯彻和落实民主的思想。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新的制度,是一种表达

10、民主思想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创设的机制就是这样一种新的机制,是一种按照民主思想和法制原那么调整官民关系的法律机制。行政诉讼法及其确立的制度和机制使得“人民当家作主不再是抽象的原那么,不再是政治上的一句空话。行政诉讼法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长期以来被颠倒的官民关系调整过来,可以强化政府、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责任意识,阻止和纠正行政违法、滥用权力和怠慢职权,以及通过司法机制落实危害公民个体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权力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法系国家的“民告官制度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专门的行政诉讼,并且“民告官与“官告民并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实立和开展主要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法文化和

11、制度的影响,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同类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能够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确立“官告民制度并纳入诉讼制度体系,就可以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创制的“民告官制度应当产生延伸性意义。在公共生活中,在政府管理领域,凡有矛盾和纠纷,就需要由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调处和裁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公民个体和组织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政府及其部门产生纠纷时,需要作为第三方的法院居间中立裁判;当政府及其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履行权能与公民个体或组织发生矛盾时,也需要适度促使法院作为第三方介入并公正裁判争议。“官告民制度与“民告官制度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12、它使得官民纠纷的调处和解决按照近似的原理与机制进行,以三边关系弱化行政权力的直接强制性,以三元结构缓冲和消解传统双边关系形成的对立。1从某种意义上讲,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经验,可以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其中应当包含异曲同工、异途同归并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制度化的“民告官,“民告官制度以救济公民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权力行使、平衡权力(权利)为主旨;二是需要制度化的“官告民,“官告民制度以革新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执法方式、保障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益、分权与平衡权力(权利)为取向。“民告官制度与“官告民制度在原理上具有类同性,在机理上具有相近性,它们都具有约束行政权力

13、、维护公民权利、平衡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成效。确立和运行“官告民制度,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提至事前和事中,比拟“民告官制度的事后救济和监督,更具有分权特征、限权功能,更能够产生保障权利的效应。二、行政诉讼法与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诉讼法的第二个意义是它建立了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行政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公民个体或组织形成行政关系。一方面,行政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标准和调整,即使受到法律的标准和调整,行政关系也可能出现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和行政人员违法滥用权力构成对公民个体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必须为修复行政关系、弥补公民个体或组织因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

14、制度支持和法律救济。公民个体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达诉求,比方通过向人大、纪委、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检举、控告和申诉,包括信访和复议,但这些形式与传统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千牵万连,难以克服“官官相护的官场时弊,无法形成行政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作为最为制度化的形式和渠道,法院应当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行政纠纷的解决也应当纳入司法机制中。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这方面的制度和相关司法机制存在差异,比方在美国,普通法院审理所有的纠纷,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原那么,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在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受公法、私法二分观念的影响,普通法

15、院无权受理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由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但司法解决行政纠纷是民主国家通常的做法,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中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将公共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公民个体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毫无疑问,司法解决行政纠纷机制确实立,增加了更具法治性和司法特征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监督政府合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用法律制度建立了行政机关、公民和法院的三边关系,形成了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间行政争议的新型司

16、法解决机制。从诉讼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它的颁行使我国形成了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前,公民个体或者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提起诉讼以求解行政纠纷,但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化水平很低。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后者面对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相对容易中立地处理案件,做到司法公正;而前者面对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双方一方为官而一方为民,在当事人地位和势力存在明显差异的诉讼中,法院的中立和公正就难以保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官比民具有天然的、实际的优势,并且在更为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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