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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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 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 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

2、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

3、)、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

4、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

5、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

6、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 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发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

7、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 (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遭受洪灾或失事

8、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 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 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 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

9、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 技术规范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三类。 详

10、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3、总体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

11、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

12、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6、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3年7月颁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

13、中有些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

14、、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和不同规模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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