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供用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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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力供用合同(8篇)热力供用合同1供热方:用热方:用热地址:电话:联系人: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1) 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 安全、经济用热。(2) 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 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 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 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

2、。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 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 倍到 和每次 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 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 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 5日,每天从_时至_时 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3) 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4) 本协议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 (盖章)法定代表: (盖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3、:热力供用合同2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 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供暖时间:;供暖地点:;供暖方式:;供暖温度:。第二条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以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 (见附图)。第三条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以下取暖设备:(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时间)完成。乙方应当应规定给付安装费用元(大写)。第四条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 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

4、事项。第五条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六条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第七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 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热力供用合同3 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

5、、面积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 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

6、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 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验收。(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 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

7、照本采暖期 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 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

8、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 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 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 当将热费结清。(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 时间,

9、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 分之违约金。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 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

10、受到损失 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 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 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补充协定,补充协

11、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热力供用合同4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12、):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 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 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 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

13、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 及更新改造负责。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 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验收。(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 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 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

14、热费。(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 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 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

15、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 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 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 当将热费结清。(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 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 分之违约金。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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