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1945443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目录隐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编辑本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OC九年七月一日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2、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 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 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3、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 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

4、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 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

5、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 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编辑本段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 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

6、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 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 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

7、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 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 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甲级、乙

8、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 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 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9、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 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 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 5 日内对申 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

10、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 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 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 ),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 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 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

11、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 审批期限。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 1 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 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 9 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 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甲级、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 3 年。资

12、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 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 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

13、印制。编辑本段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 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 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 生的后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

14、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 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

15、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 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 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