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91893469 上传时间:2023-10-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0.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 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 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 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第三条 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 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第二章 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 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 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

2、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 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 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第五条 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 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 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 船舶抵港前 3 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 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 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 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 11:00 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 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3、在船舶预 计抵港前的 24 小时、12 小时、6 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 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 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 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 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第七条 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 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 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 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 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

4、办公 网上发布。二、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 24 小时的预报后, 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再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 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 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三、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12 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 第三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 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 上发布。四、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6 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 最后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

5、认 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 发布。第四章 船舶靠泊第八条 船舶靠泊,是指调度室根据船舶预报、确报制 度,在满足港口泊位装卸基本功能划分的条件下,对到港船 舶进行靠泊安排。第九条 调度室在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时,必须遵 守以下原则:一、先到先靠原则:即遵守和执行港口船舶预报、确报 制度,按计划到达港口的船舶,先到先靠,同时到达的,有 承诺(港方承诺即到即靠或船舶承诺可移泊)的船舶优先靠 泊;二、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靠泊;三、重点船舶优先原则:即超规范船舶和港口生产安排 的重点作业船舶优先靠泊;四、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船舶航行中或在锚

6、 地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停靠码头进行紧急避险, 实施抢险的船舶优先靠泊;五、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长江航道潮水的影响,需 要乘潮(或退潮)航行的船舶优先靠泊;六、货种优先原则:即到港船舶需要装卸的货种,按受 天气影响的程度和作业条件,受天气影响小、方便作业的货 种优先靠泊;七、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 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靠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 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 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 舶优先靠泊;第十条 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对预 抵港船舶靠泊计划有疑义的,必须在调度室对预

7、抵港船舶靠 泊计划确认后的 3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度室在接到 船务代理公司书面质疑时,必须及时给予合理的答复,若经 核查,确实原靠泊计划安排有误的要及时调整。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及潮汐异常等客观因 素影响,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 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说明变更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第十二条 因港口生产计划变更及其他原因,而造成预 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 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 主,下同)并说明情况,在征询船务代

8、理意见后,提出解决 方案。第五章 船舶停泊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停泊码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 并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确保船舶在港安全;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船舶应当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四、船舶停泊码头,应特别注意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好 船舶的自身安全工作;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锚机或 舵机,应向调度室申报,并向海事处报备;六、船舶应根据码头的停靠泊能力进行停靠泊,停靠船 舶如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六章 船舶离泊第十四条 船舶离泊,是指公

9、司调度室在港船舶已完成 装卸作业或由于其他原因,船舶需要离泊时对船舶进行离泊 安排。第十五条 调度室在安排船舶离泊时,必须遵守以下原 则:一、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停靠码头的船舶出现 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紧急离泊的船舶必须最先安排离 泊;二、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长江航道潮水的影响,需 要乘潮(或退潮)航行的船舶离泊;三、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 离泊;四、自行离泊优先原则:可以自行离港的船舶优先离泊;五、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 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离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 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 有

10、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 船舶优先离泊。第七章 船舶移泊第十六条 船舶移泊是指公司正在作业的船舶或其他 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因天气、港口生产安排或其他原因等, 船舶需要移泊时对船舶进行移泊安排。第十七条 调度室在安排船舶移泊时,必须遵守以下原 则:一、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停靠码头的船舶出现 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紧急移泊,便于组织实施抢救的 船舶,必须在第一时间安排移泊;二、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 在港船舶产生移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质量 (包括兑现 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有利,同时, 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舶安排移 泊。三、就近安排原则:根据公司泊位装卸功能划分,充分 发挥泊位的使用效率,需要对船舶进行移泊的,必须就近安 排;四、受益船舶付费原则。第十八条 船舶需要移泊时,调度室按船舶移泊原则, 提前 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 下同)。书面通知内容包括:1、船舶移泊时间;2、船舶移泊后的位置(锚地或泊位);3、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生产技术部。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