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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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35.240R 80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0292023代替GA 1029-202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立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layouts of driving test places and installation of relevant facilities2023 08 10发布2023 10 01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献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规定25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区46科目二考试区57科目三考试路段178考试车辆17附录A(资料性附录)场地运营车辆容量和场地盼望考试

2、人次计算方法19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4.3.7、5.1、5.2、6.1.2、6.3、6.4、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 1029-202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立规范,与GA 1029-202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重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设立原则”(见4.1,2023年版的4.1、9.3);修改了“场地基础设施”(见4.3,2023年版的5.5、9.2.2、9.2.3、9.4、9.5);修改了“场地组成及规定”(见4.4,2023年版的4.1.2、5.1、9.2.4);修改了“布置规定”( 见5.

3、1,2023年版的5.2、5.3);增长了 “视频监控”(见5.2);修改了“照明”(见5.3,2023年版的5.4);修改了“平面布置”(见6.1,2023年版的7.1.1、7.1.3、7.2、7.3、7.4);修改了“考试区道路”(见6.2,2023年版的4.1.4、6.1、6.3、7.1.2、7.1.4);修改了“交通工程设施”(见6.3,2023年版的9.1);修改了“一般规定”(见6.4.1,2023年版的8.1);修改了“倒车入库”(见6.4.2,2023年版的8.2);修改了“桩考”(见6.4.3,2023年版的8.3);修改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见6.4.4,2023年版的

4、8.4);修改了“侧方停车”(见6.4.5,2023年版的8.5);修改了“通过单边桥”( 见6.4.6,2023年版的8.6);修改了“曲线行驶”(见6.4.7,2023年版的8.7);修改了“直角转弯”(见6.4.8,2023年版的8.8);修改了“通过限宽门”(见6.4.9,2023年版的8.9);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 见6.4.10,2023年版的8.10);修改了“起伏路行驶”( 见6.4.11,2023年版的8.11);修改了“窄路掉头”( 见6.4.12,2023年版的8.12);修改了“模拟隧道”(见6.4.14,2023年版的8.14);修改了“模拟高速公路”(见6.4.

5、15,2023年版的8.15);删除了“模拟紧急情况处置”(见2023年版的8.17);修改了“视频监控”(见6.5,2023年版的9.2.1);修改了“科目三考试路段”(见第7章,2023年版的第10章);修改了“考试车辆”(见第8章,2023年版的6.2);修改了“场地运营车辆容量和场地盼望考试人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2023年版的附录A)。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标准重要起草人:潘汉中、

6、曹锦、胡新维、邹永良、秦东炜、张军、耿威、穆文浩、籍东辉、汪浩、张政、王欣、宋加冰、何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 845-2023;GA 1029-202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立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立的一般规定、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区、科目二考试区、科目三考试路段和考试车辆等技术规定。本标准合用于新建和改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G

7、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 1026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 1028.3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4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

8、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场地运营车辆容量 expected number of vehicles to be accommodated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可以同时顺畅运营的最多考试车辆数量。3.2 场地小时盼望考试人数 expected number of persons examined per hour科目二考试场地内设计盼望每小时可以完毕考试的应考人员数。3.3主

9、路 main road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布置运营车速30km/h以上考试项目和连接各考试区域的道路。3.4 次路 secondary road科目二考试场地内连接考试单元与考试单元、考试单元与主路,并可布置通过性考试项目的道路。3.5支路 minor road科目二考试场地内用于布置低速考试项目的道路。3.6摩托车路 motorcycle road科目二考试场地内用于布置摩托车驾驶考试专用项目的道路。4 一般规定4.1 设立原则4.1.1 场地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考试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路网结构、道路种类、建筑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4.1.2 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

10、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保证安全。4.1.3 场地竖向规划设计应涉及地形、地貌的合理运用、拟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场地应采用台式布置,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4.1.4 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4.1.5 场地绿化布置应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规定并应不妨碍行车视距。4.1.6 场地道路路面两侧与路外场地落差超过0.5 m时,应在道路边沿设立防护设施;场地通道与道路衔接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规定。4.1.7 场地建设应有完整的给排水设计。给水设施应满足场地设施办公、生活、绿地和消防的需要;排水设施应保证场地设施正

11、常使用和路基、路面不因积水而损毁。给排水设施应有规范的维护设立。4.2 场地设计4.2.1 场地初步设计考试场地初步设计应涉及技术方案、设计图纸、项目功能指标计算、重要设备材料清单和工程概算等四项内容。其中:a) 技术方案涉及:现状与需求分析;总体设计,结构、功能、通信广播、供电、环境适应性设计,实行计划,其他约定设计内容;b) 设计图纸涉及:设计说明;场地平面图;建筑及内部布置平面图;标志标线设立方案和各车型考试运营方案;c) 项目功能指标计算涉及:场地道路里程、车道里程指标、科目设施分类数量、场地人车容量及盼望考试人次计算书。场地运营车辆容量和场地盼望考试人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4.2.2

12、 施工图设计4.2.2.1 设计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献等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竣工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进行竣工图绘制。4.2.2.2 场地考试科目设施设计工程制图应符合GB 50162的规定。其他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制图标准规定。4.3 场地基础设施4.3.1 场地电源及供电4.3.1.1 供电电源应就近引自附近的变配电所,宜按三级负荷进行供电。电源应选用交流220V或380V,三相四线制,可配备自发电装置。对考试设备应设立不间断备用电源。4.3.1.2 总配电装置应设立在专门的配电室内,总配电装置处应设总等电位装置。供电电源点至总配电装置的

13、供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总配电装置至室外各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4.3.1.3 一般负荷宜采用树干式配电,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4.3.1.4 供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GB 50052中的TN-S系统。穿线用的保护金属管及灯具金属部分应与TN-S系统中的PE线连接,PE线应与相线等截面。每盏高杆灯处应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穿线用的金属保护管应与该装置连接。4.3.1.5 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规定。高杆灯应设避雷针进行保护,可运用金属灯杆作引下线。4.3.2 场地照明照明设施应按场地使用需求设立。道路照明应按CJJ 45中级执行,其它场合照明

14、按GB 50034有关条款执行。4.3.3 综合布线系统场地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并能满足场地内语音、数据、图像、监控等系统中信号传输的规定。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11的规定。4.3.4 通信网络系统4.3.4.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考试场地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场地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接受、存贮、解决、互换、传输等信息服务。4.3.4.2 考试场地内应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立行业信息、公共信息网络系统。有两套以上网络系统的场地,应作好不同网络间的物理隔离。4.3.5 弱电防雷系统场地应结合建筑物防雷规定设立弱电防雷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43的规定。4.3.6 消防安全场地消防

15、安全设计应符合GB 50016规定,并设立紧急出口和应急通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4.3.7 信息公告设施场地应设立相关信息公告设施,内容涉及: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方案诱导图、场地运营服务规章公告、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以及考试过程视频实时播放设备等。4.4 场地组成及规定4.4.1 场地组成场地应设立候考区、考试区、控制中心等功能性场合,并设立配套的停车区、服务区、公共卫生设施等服务性场合,可设立机房、登录室、资料室、办公室等。 4.4.2 候考区候考区内应配备以下设施:a) 考生身份认证设备;b) 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的公布设施;c) 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设备;d) 用于安全管理的视频监控设备;e) 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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