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垂直管理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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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垂直管理员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薪酬管理第五章社保管理第六章调岗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分公司的员工管理工作, 明确双方在劳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 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公司。第三条第二章 人力资源配置选派员工是经公司统一组织,从公司内部在册员工中选派到分公司,参与分公司的生产建设及管理的员工。第四条 依据分公司选派员工的书面报告(含人数、工 种岗位、条件等),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 部负责组织选派

2、,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司与选派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选派员工与分 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第六条 选派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定和职 业技能鉴定,由分公司聘用。第七条 选派员工的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按管理权限分别统一管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第八条 选派员工因工作原因从分公司返回公司的,由 公司按管理权限负责接收,并将选派员工的工资关系和人事 档案一并转回,但不得接收分公司招聘的员工。第九条 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公司批准的用 工计划之内自主决定招工,自用工之日起与新招用人员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为新招录用人员建立职工档案和职工名册。第十条 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必须做到四个百

3、分之 百,即: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职工培训率达到 100%,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100%。第十一条 分公司聘用的员工应当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分公司劳动用工进行监督,保 证其劳动用工标准达到“四个百分之百”。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从选派之日起,公司变更选派员工的劳动合 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选派 员工的用工单位、选派期限、工作岗位等。第十三条 公司与分公司订立劳务合同书,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载明选派员工的岗位、数量、期限、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 责任。第十四条 选派

4、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分公司可以将其退回公 司,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分公司应当与原接收人员和新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与其聘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 订、变更、解除或终止,都要按有关规定到分公司所在地县 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六条分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 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 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第十七条 分公司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 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第十八条 分公司要对全日

5、制用工每月发放一次工资, 对非全日制用工每十五日发放一次工资。第十九条 分公司支付给选派员工和其招聘员工的工 资不得低于分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选派员工从选派之日起由分公司负责管理, 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照分公司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如遇国家或公司统一调整工资时,公司按 规定为选派员工办理调资手续,将调整工资情况介绍到分公 司,并将调资手续装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分公司工资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有无工资分 配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2)工资的考核是否经 考核委员会考核;(3)工资的计算是否按定额结算;(4) 各类别

6、工作人员工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5)工资的分配是否有民主管理员的参与;(6)其它方面是否 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执行。第五章社保管理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公司规定的标 准,为选派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及职工 互助金(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按月足额向 公司财务资产部缴纳。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应当为选派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包 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并按月足额公司财务资 产部缴纳。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应当为选派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并按月足额向公司 财务资产部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原接收人员和新招人员

7、的社会保 险手续,应当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公司不予接纳。第二十七条 选派员工发生工伤,由分公司负责救治和 日常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项 目由分公司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报公司工伤 保险机构支付。第二十八条 选派员工享受公司医疗保险待遇,仍可在 公司定点医院就医,医疗期间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费用由分 公司负担。第二十九条 选派员工非因工死亡发生的丧葬费、遗属 抚恤费等费用由分公司负担。第六章调岗管理第三十条 选派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返回公司 办理。具体程序是:分公司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通 知本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并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公司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分公司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分公 司负责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负责劳动工资资料的收集、整理、 统计,对选派员工的人数、出勤、工资等劳资指标按照公司 的要求上报,列入公司统计;对分公司原接收人员、新招收 录用人员的有关劳资指标按属地的原则,报当地统计部门, 不列入公司统计。第三十三条 选派员工的住房、入托、入学、供水、供 电、供暖等福利待遇与原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四条 选派员工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关系按 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介绍到分公司。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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