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租赁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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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船舶租赁合同四篇 船舶租赁合同 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遵守:一、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 (房屋的坐落及门牌号码)出租给乙方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二、乙方承租期限为 及承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金每月 元,每 计 元整。房租支付方式及期限为:三、在租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纪、法规,必须遵守下列约定:1.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活动;2.不得将此房屋转租他人使用;3.必须爱护室内设施和物品,正确安全使用水、电、气;4.乙方在居住期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生活费自负;5.乙方不得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等应经甲方同意,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四、乙方在租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甲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乙方用水、用电等产生的困难,甲方要及时帮助解决。属自然损坏,自然老化物品,甲方不得要求赔偿。五、甲方提供的房屋中有以下设施: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屋内设施完好无损交给甲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六、甲乙双方在无正常理由情况下,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应承提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双方按实际租期及费用结算清楚,多退少补给对方。七、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时间为:_x,交付后乙方应对房屋中设施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收

3、条写明受到钥匙的时间及各项设施是否完好。八、乙方于_年_月_日付甲方押金_元整。租赁期满后,如甲方设施无损坏,乙方向甲方返还房屋时,甲方将所有押金退还乙方;如果设施有损坏,可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九、乙方从承租期开始计电表:_ ;水表:_;天然气:_十、甲乙双方补充条例:1.任何一方通讯方式及地址改变,应于3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对方损失要承担责任;2.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身分证号码: 乙方身分证号码:电话: 电话: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船舶租赁合同 篇2

4、案情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用于搭建浮桥的船舶按货物运输船舶租给原告经营货物运输,并签订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用期限2个月,自20_年7月15日到20_年9月15日止,租金15万元。原告接收船舶后开始进行第一次水上运输,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该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桥船舶,作为货物运输船舶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之规定,并处以25 000元罚款。之后原告无

5、法再进行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是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Q海事局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我方积极协助原告及时与船检处联系使问题得到解决,并未影响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称第一次水上运输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罚款,不能从事运输一事与事实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从事水上运输便被处罚,第二,原告受到处罚后并没有停止运输。原告接收该船

6、舶后于20_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_年8月2日下达处罚通知书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处罚通知书下达后原告依然使用该船从事运输。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H船舶检验处检验。原告认为我方明知搭建浮桥的船舶不能进行货物运输,违法按货物运输的船舶租给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并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第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状交船,乙方对船舶现状充分知情,无论船舶是何状态,乙方是在没有异议、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桥也可以从事运输。第三,被告与之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使用时每次进出港海事部门均进行了签证。综上所述,我方不接受

7、原告所提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请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20_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LT3轮、LB10轮、LB23轮租给原告,约定船舶用途为货物运输,租期2个月,时间自20_年7月15日到20_年9月15日,租金15万元。在租期内即20_年7月31日,租赁船舶中的LB10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搭建浮桥改为运输砂石,擅自改变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罚款25 000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原告A立即与被告沟通,8月1日经被告与船舶检验处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该船可以作为货物运输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请求船舶被放

8、行,原告A继续从事货物运输,并未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争议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规定?所违反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轮虽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海事部门处罚,但上述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经过被告与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沟通该船可以作为分节甲板驳用(即可以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且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9、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评析本案争议船舶LB10轮在合同签订时船舶适航证书载明仅用于搭浮桥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变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为标准,其可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那么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虽未如此规定,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违反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违反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11、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为管理性强制规定。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合同签订时争议船舶作为运输用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使争议船舶用途变更为运输船舶,使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该合同应认定有效。船舶租赁合同 篇3(作为出租人)和公司(作为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直接租赁)(编号:RZZL-CB 201 -00 )日期:20_ 年 月 日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

12、 年 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人”)。法定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 职务:电子信箱:_电话:_传真:_(2) 公司 (以下称“承租人”)。法定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 职务:电子信箱:_电话:_传真:_银行账户开户行:帐号:_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

13、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第一条 协议书性质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 租赁船舶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第三条

14、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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