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91805237 上传时间:2023-04-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二OO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

2、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制定。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

3、循公开、公 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 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 供者名录。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 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 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 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

4、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 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

5、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 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 份证明(复印 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 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

6、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 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 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7、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 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 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 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食品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证。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 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 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 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

9、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 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 变。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 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证办理。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 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10、材料。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 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 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 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 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 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 当于遗失后 60 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 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 部门申请补发。第

11、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 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 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 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 作。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 关(加

12、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 4 位年份 数6 位行政区域代码 6 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临时从事餐 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 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 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

13、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 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 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 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4、,给予批评教 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 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 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

15、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依 照前 款 规 定 撤 销 餐 饮 服 务 许可 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 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