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91792107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谈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 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 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 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环境目标。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 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

2、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 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 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 广泛使用。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4号准则对收入 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以下简称收入准则);2008年1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同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3、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 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 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一、收入概念的界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

4、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 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 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 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 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 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 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第二,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 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 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 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 入与支出成本。非

6、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第三,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 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 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二、收入的确认条1.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

7、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 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

8、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否则不应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 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 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 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这些都是原来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所在。在875号文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 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 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

9、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 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 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这样规定一方面保证了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税法也保留了昀起码的底线。三、收入的确认时间无论收入准则还是875号文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 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 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入准则及875号文均已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 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

10、生时间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1.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2.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 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一致,即可以理解为,以代销方式 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确认收入,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 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会计处理的可选择性及税收政策的唯一性,导致会计处理与税 务处理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引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后,税收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处理进行了倾斜,但为了保证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性,会计处理结果还是不能完全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按会计准则 要求对经营活动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在税务申报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做必要的纳税调整, 从而保证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避免给企业造成财税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