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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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安全、有效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具有急性、迟发性并发症和输血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医疗机构应在保证临床救治患者生命的前提下,权衡输血利弊,在恰当的时机、以适宜的剂量将正确的血液成分用给最适合的患者。第三条 血液是人类稀缺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异体输血只应用于可导致病人死亡或引起病人处于严重状况而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有效预防或治疗的疾病。第四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

2、术,做好用血前评估和输血后的评价。第五条 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输血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输血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章 用血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实际确定临床用血的原则和要求。至少包括:血液储备计划,应急用血。非同型输注、输血不良事件和用血评价等影响输血安全及效果的关键环节。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要求完善血液预警响应机制、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和用血调剂机制,以维护正常医疗用血秩序和医疗安全。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情况下的血液配合性输注管理程序,包括RhD 阴性的输血及0型红细胞成分的使用、AB型血浆成分的使用,在不输血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患者处于严重状

3、态而又无其他方法有效治疗时,可启动同型配合输注和非同型配合性输注程序。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用血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用血原则要求,制定具有院级管理有效力的覆盖临床用血过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第十条 开展输血治疗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输血科或血库,配备和提供与输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独立血库。输血科和血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诊疗科目注册校验。 第十一条 输血科开展血型鉴定、输血检测、输血治疗、血液贮备等相关工作。负责血液预订、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免

4、疫血液学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第十二条 输血科或血库建立输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覆盖输血全过程,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用血管理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下列指标项目:医院应确定重点用血科室和用血模式;针对血液的来源、数量进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评估;评估现有输血指证控制标准;探讨减少异体输血机会的方案;评估自体输血采用标准;评估术前贫血管理的有效方法;评估控制目标和管理措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建立临床输血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对临床医

5、护及输血科或血库相关人员输血相关法律规、输血风险防范、合理输血等相关知识。第十五条 各医疗机构应对新入院医师进行岗前输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将输血科纳入住院医师(专科)培训轮转科室。第十六条 建立临床输血从业人员专业管理制度,规范输血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对国家已设立输血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每年开展输血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并将输血考核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中。输血科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对教育培训进行评估和记录。血库人员应参加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输血相关继续教

6、育项目。 第三章 输血前评估 第十八条 临床医师须根据病情和实验检测指标进行输血指证评估,建立和实施输血前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输血指证尚未明确时,以不输血为首选原则。临床医师应对出血和需输血治疗的患者,根据临床适应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不必要输血。明确血浆适应证,减少使用血浆补充血浆蛋白,采取针对性治疗方案和血液保护措施;逐步降低需输血治疗患者的输血量和输血率。 急性失血患者评估指标:失血量、 速度、血红蛋白水平、血容量、心肺功能、患者年龄、临床症状。 慢性贫血患者评估指标:血红蛋白水平(红细胞压积)、血容量、临床症状、心肺功能。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施血液保护措施,包括宣传推广、方案建立、治

7、疗决策及实施的全过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及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自体输血工作中,建立并实施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掌握适应证。自体血液只能本人使用,不得用于他人。 第四章 输血申请(文书的指向)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建立和实施输血治疗知情告知制度及临床输血申请的审核制度;建立临床医师申请输血的权限管理制度,界定临床医师输血申请资质及申请用血量。临床输血申请单应由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资质医师逐项填写,经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与受血者血标本一同与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或血库备血。(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遵循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准

8、则,向患者或受委托人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及替代选择,征得患者或受委托人同意接受或拒绝输血的意见,双方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 第二十四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或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亲友互助献血遵循自愿原则,由经治医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输血科或血库审核确认,到血站或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其用血原则与自愿无偿献血者相同。 为避免输血后移植物抗宿主病的发生,互助献血中

9、有血缘关系间亲友的输血,血液须经辐照后输注。 第二十六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或血库及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或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二十七条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需要常规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采血自身输血、同型输血。仅在危机患者生命或紧急危重救用血时,经治医师可申请启动配合性输血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或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或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章 输血相容性检测 第二十九条

10、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当面核对患者唯一识别标志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病案号、科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临床诊断,贴好试管标签,采集血标本。 第三十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标本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或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三十一条 受血者配血检测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三十二条 输血科或血库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标本,检测受血者、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D血型。 第三十三条 凡输注全血、红细胞成分、白细胞成分、浓缩血小板等成分的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单采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特殊情况可进行配合性输注。 第三十四条 凡遇下列情

11、况使用能检测出有临床意义抗体的方法进行抗体筛查实验,大量输血对供血者同时进行抗体筛查检测。 有输血史、妊娠史者;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择期手术备血时;对抗体筛选实验阳性者,如非紧急输血,有条件的可进行抗体鉴定,选择无对应抗原血液叉配血相合后输血。紧急输血时,临床医师可启动紧急输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实验室必须选择和使用能检测不完全抗体的方法进行交叉配血检测(供受双方抗体筛查检测阴性可除外),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同型配合性输注和非同型配合性输注程序应符合以下技术原则。 RhD阴性受血者在无RhD阴性血液成分的情况下,如未能检出抗-D,可有一次性足量输注ABO同型、RhD阳

12、性的血液成分。一旦有RhD阴性血液成分,应输注ABO同型、RhD阴性血液成分。但对曾有输血史、未成年女性、育龄女性、有妊娠史或移植后的受血者输注RhD阳性红细胞时应特别慎重,避免因输注RhD阳性红细胞成分导致严重输血反应或产生抗体导致的后续输血的难配合性及其它影响。 RhD阴性受血者输注血小板时,首先选择RhD阴性血小板输注,除未成年女性、育龄女性外,可接受RhD阳性血小板输注。 ABO血型无法确认且急需输血治疗时,或溶贫患者接抗人球蛋白检测和间接抗人球蛋白检测同时阳性时,可接受0型洗涤红细胞输注。 第六章 血液库存 第三十七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

13、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条形码和血型、血液成分、血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血液分型贮存和冷链连续监控。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监控系统和/或贮血冰箱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三十九条 血液成分保存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执行,贮血设备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保存贮血设备的内部清洁,每月至少清洁一次并记录。 第四十条 实施血液管理信息化,应用计算机进行血液的预定、入库登记与库存管理、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发放与领取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14、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血液预警响应管理制度。按照采供血机构供血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血液调配管理措施,以保证临床急救和抢救用血安全。 第七章 发血 第四十二条 输血科或血库配血完成后,填写输血记录单,输血记录单中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由医护人员持取血单到输血科或血库取血。 第四十三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核对输血记录单,内容包括:患者唯一识别标志、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病案号、科室/门急诊、床号、血型以及血液识别标志包括献血者条形码和血型、血液成分、血量、有效期、外观等和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四十四条 凡血袋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 血袋有破损、漏血;3.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得情况。 第四十五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标本保存于2-8冰箱,至少7天,以便输血不良反应的原因追踪。 第四十六条 血液发至临床后原则不得在退回输血科或血库。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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