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安全生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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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安全生产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1.5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2 主要职责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预防预警3.2 信息报告3.3 报告事件的内容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分级响应4.2 现场处置与评估4.3 信息报送与发布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事件调查5.2 善后处理6 应急保障6.1 通讯信息6.2 宣传培训6.3 监督检查7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镇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 程 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 地减 少人

2、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 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 湖北省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有关规 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生 产 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根据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 ( 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

3、)特别重大事件。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 以 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2) 重大事件。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属于 重大事件的情形;(3) 较大事件。 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 接 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属于 较大事件的情形;(4) 一般事件。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4、 1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5 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 部门协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 依规,积 极参与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2) 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 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常备不懈、 预防在先的思 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4)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实 行分级管

5、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畜牧 兽医部门的作用。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镇屠管办根据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 负责做好生猪屠宰行 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可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 成立由镇领 导担任组长, 屠宰厂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生猪屠宰安 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屠管办。2.2 主要职责(1) 决定启动或停土本预案 .(2) 根据事件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3) 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 件的有关信息。(4) 及时掌握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及进展情况。(5) 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

6、的 善后处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应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 管理的 原则, 成立生猪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 处置生猪屠宰安全生 产突发事件。3 预防预警与信患报告3.1 预防预警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建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 一同检查, 发现安全隐 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 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2 信患报告(1) 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2) 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 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上 报事件情况。经核实,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接到报告的畜牧

7、 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 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 由市农业 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农业部。经核实, 发生较大事件, 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 电话、 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 后由市农业局报告至省农 业厅。经核实, 发生一般事件, 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 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市农业局向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报 告。(3) 畜牧兽医部门及时上报事件情况, 上报的时间不得超 过 2 小时。3.3 报告事件的内容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2)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3) 事件的简要经过;(4) 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

8、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通过电话报告事情信息的, 应当及时另行书面报告; 事件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分级响应(1) I 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 市、县三级农业 (畜牧兽医) 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省、市、 县 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与调 查处理指导工作。(2) 口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畜 牧 兽医) 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市、县两级农业 (畜牧兽医

9、) 部 门 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必要时, 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3) 川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 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设区市农业 (畜牧兽 医)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4) 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 级别时,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 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4.2 现场处置与评估 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 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1) 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 配合开 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2) 根据政府或安

10、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农业(畜 牧兽医) 部门可派人协助事件现场检查与评估, 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预测事件后果, 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件调查提 供参 考 .(3) 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3 信患报送与发布(1) 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 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 况。(2)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 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配合相关工作。4.4 应急终止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 事件现场得以控制, 导致次生、 衍 生事件隐患消除, 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 置工作结束,各

11、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宣布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事件调查(1) 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 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畜牧兽医) 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2) 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 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 查明事件 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 畜牧兽医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 件调 查情况和信息。5.2 善后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善后处 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

12、置受害和受影 响人员, 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6 应急保障6.1 通讯信息(1)镇屠管办电话:镇畜牧兽医部门电话:(2)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企业联通信息,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 以及联系电话等。6.2 宣传培训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生猪屠宰监管人员、 生猪屠宰企业负责 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 人员安全生 产意识和能力 。6.3 监督检查各级农业 (畜牧兽医) 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 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7 附则7.1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修订。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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