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91788626 上传时间:2022-08-2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袁中强案情简介:2005年7月7日21时10分许,华某驾驶鄂A-CA047号小客车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 至古田二路某中学门前时,遇行人某未走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华某因没按操作规安全驾驶,未 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其所驾驶车辆的车头将某撞倒在地,某倒地后又被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直行 的大货车右后轮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驶离现场。某骨盆骨折及其他综合损伤,经鉴定为 8级伤残。交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长达 20天的调查 中获悉两条线索:一、一自称徐某的司机用外地神州行卡向硚口交警大队报告称:是鄂A-84877大货车从某身上碾压过去的。此后交警大队与该司机便联系不上

2、了 ;二、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肖某第一次向交 警述:这辆大货车很长,具体车牌型号因为没有看到车头面就没有看清楚,车号是鄂A-84877,第二次清笔书写证言:此刻又有一辆同向行使的大型货车车号好像是鄂A-84877,又向受害青年身体行驶过去。承办警官依据上述证言遂作出如下认定: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某即鄂A-84877车主)。随后受害人某便将华某及车主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某受 到伤害的事实无争议,但某否认其车在事故发生时,到过事发现场。因此,对于某是否承担责任,成了 本案争议的焦点。某出示两组证据:一、三证人出庭作证,

3、证明某及其车辆事发时不在现场。二、二份 书面证据,证据事故发生时某正和三证人之一某正在通话中;的车辆自重10.44吨。如若从某身上碾压绝不只是致其骨折损伤。故此法院将两方证据审查认定后不予采信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驳回某对 某的诉讼请求。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第一例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 认定的案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 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4、权益,在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是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所作的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很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证据,无 论是在2004年5月1日前或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 判案件时,可以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这仅仅是指责任大小或者赔偿金额的 变更,但对于是否或赔与不赔等有关案件定性的改变却很少见

5、。例如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 (2005) 汉民初 字第 501 号民事判决书中 (本案在二审未作出终审判决 ): 本院认为江岸交通警察大队明确认定修某, 停车,但其停车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江汉区人民法院几乎是引用了事故认定书的原文,本案中,修某停车在人行道上,另一辆肇事车驾 驶人江某由于避让与迎面驶来的的士,右打方向盘开向人行道,将黄某挤压至修某违停车尾部,经抢救 无效死亡。如若五修某将车停在人行道上黄某就不可能被挤压致死,责任书中认定修某有行为,却不承 担责任,这是显然的不公正的认定,但江汉区人民法院却未能改变认定书中赔与不赔的认定。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裁决书,

6、此观点是从行政法角度上来确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 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显著的特 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具体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实施的,它不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为条件的。具体行政作为是针 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 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以上四个特征。首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认定的权力来源于道路交通

7、安全法的直接授权。第二、认定性为是公安交通机关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其认定依据是经国调查的事 实和法律、法规,其作出认定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第三、认定是根据案件事实针对交通肇事当事 人作出的,仅仅对案件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四、认定行为通过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份额, 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很显然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并非一个自然事实而是行政文件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作 出的结论。故此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具有技术鉴定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性质,类似 于劳动仲裁裁决,仅是称谓不同而已。事故认定即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进行划分,较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之前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少了“道路”

8、“责任”字样,其实质是一样的,同样是对 责任份额的划分。二 交通事故认定的效力1、从证据法学上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法学上分类应归结于鉴定结论,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给与的定性,属于 证据的畴。它的效力如何、是否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采信,其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在某诉华某、 某的案件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对某的责任认定主要是违背了客观性的基本原则。该认定书对 某认定的依据是来自于两个方面的证词,第一是一徐姓司机报告称是鄂 A-84877, 但事后又失去了联系, 仅仅是一个告知即口头证据没有得到认可。

9、第二是肖某的二次证言,但两次证言前后有矛盾,好像是鄂A-84877, “好像”本身就是一个不肯定的说法,也就不能排除它的否定性。那么硚口交通大队的认定是仅凭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来认定某在事发现场,显然是不公正的,而某举出二份证据证明其事发时不在 现场,且三个证人都出庭接受了质询,加以中国移动的话费清单佐证,证明某和证人之一某佐在 2005 年7月7日21时 22分的通话记录。那么某的证据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故此,交通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被人民法院否定,某的证据被采信。2、从行政裁决上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名义上不是行政裁决书,其实质是履行了行政裁决的

10、职能,在此不佳赘述。主要 是从它的弊端来阐述几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交通大队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 ( 附带民事责任 )或民事赔偿案件,这份认定书都成了很重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以后叫证据, 可见它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认定书由承办的警官作出, 但它对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至关重要,如若凭认定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当事人却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予以纠正,事 故认定书对责任的错误划分,只有等到人民法院审理时才有述申辩的机会,显而易见的道路安全法赋予 交通警察的行政裁决权是不科学的,违背了司法公正性。公安机关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 事人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任 意性太大,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无从去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