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罗某、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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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罗某、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0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桑梁碧媛梁达明【审理法官】何桑梁碧媛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茜;罗伟健;周昭国【当事人】王茜罗伟健周昭国【当事人-个人】王茜罗伟健周昭国【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梁源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管金梅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莫嘉仪广东众慧律 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源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管金梅广东

2、众慧律师事务所莫嘉仪广东众慧律师 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源管金梅莫嘉仪【代理律所】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茜【被告】罗伟健;周昭国【本院观点】本案是因夫妻析产而引发的纠纷,且由于王茜、罗伟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 民、周昭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应认定本案为涉港、澳析产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涉外 法律的规定。【权责关键词】代理共同共有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査明】另查明,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

3、(XXX)四会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原登记 权利人为罗伟健,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于2002年购买,2016年受赠2/3。罗伟健与王茜于 2011年11月28日在香港登记结婚。王茜述称案涉房产三分之一系罗伟健于2002购买取 得,罗伟健弟弟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2016年罗伟健弟弟将自己占有的三分之二的份额赠与 罗伟健。王茜庭后提交复印自四会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权赠与合同及四会市国土资 源局关于罗伟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上述赠与合同显示2016年12月23日罗伟权、 罗伟颂将自己在案涉房产中拥有的全部份额赠与罗伟健个人所有。上述批复同意将案涉房产 所在的原出让给罗伟颂、罗伟健、罗伟权的国有建设

4、用地使用权属罗伟颂、罗伟权使用部分 转让给罗伟健使用。王茜提交的罗伟健于2019年8月12日签署的声明书述称:“本人 与王茜于2011年11月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后我们两人一直共同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和四 会市,我们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我们双方在中国大陆的婚后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周昭国对该声明书中涉及案涉房产的分配方案有异议。以上事实,有双 方当事人陈述、证据及庭审记录等证实,该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该院予以认 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夫妻析产而引发的纠纷,且由于王茜、罗伟健为香港特别 行政区居民、周昭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应认定本案为涉港、澳析

5、产纠纷,应当参照 适用涉外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 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案涉不动产标的物所在地在肇庆市辖区内即我国内 地。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应适用买卖合同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即我国内地法律。且 案涉不动产在肇庆市辖区内,本院作为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 有管辖权。 本案系析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 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针对当事人上诉和答辩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王茜是否享有案涉房产的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 第十八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继承的效力在法定继承的效力之上,也就是说法律保障遗嘱人对 其遗产进行分配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 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赠与之意思表示,得以明示或默示为之。明示 者,指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如口头或书面。默示者,指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双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7、十八条的理解存在一 定的争议。那么从法律解释方法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 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本案中,即便不动产权赠与合同没有明确“只归罗伟健一个人所有,认定为赠与不明,但随后案涉不 动产“只变更登记在罗伟健名下,同时,直至本案诉争前,各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视为该不动产只赠与罗伟健,为其个人财产。故一审判决认定王茜对案涉不动产不享有 财产份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

8、维持。至于王茜提出的一审法院执行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本案中,王茜已对起诉请求进行了变更,其变更后的诉求不再主张排除执行,本案案由也相 应变更为析产纠纷。因此,一审法院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不是本案的审查与处理范围,故 本案不作审查与处理,当事人可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不作审查和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陈中文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上诉人王茜负担。本判决

9、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4 17:39:58【一审法院査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昭国与罗伟健、四会市东南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15342号裁决,2018 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粤12执150号执行买受人梁伟贤时转移。该案执行期间,王茜 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以其与罗伟健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购买于两人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封及执行措施已经损害或者即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 权利为由,要求中止对案涉房产采取的查封及拍卖等执行措施,待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确权 后再恢复执行。

10、该院受理后作出(2019)粤128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茜的异议请 求,王茜遂向该院提起本案之诉。另,2019年7月16 日,王茜向该院提交暂停支付部分 执行款申请书,申请该院暂停支付(2018)粤1284执1196号案件执行款三分之一的份额, 待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终结后,再依照判决结果予以支付。【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来确定。王茜起诉时,相关执行案尚在执行中,王茜先提出执行异议,被该院驳回后再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定程序,该院立案时所定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确。庭审过程中,因案涉房产已被法院拍卖并将所有权转移予其他

11、人,王茜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原登 记于罗伟健名下的案涉房产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对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三分之一的所 有权,不再有排除执行的诉求,因此之后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 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本案王茜以共有人身 份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茜是否对原登记于罗伟健名下的案涉房产享有三 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罗伟健于2002年通过购买取得案涉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该三分之一份额系罗伟健与王茜婚前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 定,

12、该三分之一份额为罗伟健个人财产;余下三分之二份额由罗伟健于2016年通过罗伟权、 罗伟颂赠与取得,双方的不动产权赠与合同载明将该三分之二份额赠与罗伟健个人所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的规定,该三分之二份额也应认定为罗伟健的个人财产,因此案涉房产原为罗伟健 个人财产。虽然罗伟健于2019年8月12日签署声明书表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 产,但该声明作出在罗伟健欠周昭国债务之后,该意思行为有损害周昭国债权之嫌,未得到 周昭国一方的认可,且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及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罗伟健有使案涉房 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但因为没有完

13、成不动产变更登记,也不能成为其与王茜的共有 财产。因此,王茜要求确认其对原登记在罗伟健名下的案涉房产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及对该 房屋拍卖款的三分之一享有所有权没有理据,该院不予支持。罗伟健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该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 决:驳回王茜的诉讼请求。

14、一审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王茜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确认王茜对已拍卖的四会市某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屋成交款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茜 和周昭国共同承担。本案系析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针对当事人上诉和 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王茜是否享有案涉房产的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王某与罗某、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0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源,广东

15、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昭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金梅,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嘉仪,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茜因与被上诉人罗伟健、周昭国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源,被上诉人周昭 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金梅、莫嘉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伟健没有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确认王茜对已拍卖的四会市某某某某某

1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屋成交款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3.二审案件受 理费由王茜和周昭国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致使王茜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王 茜于2019年4月25日,得知登记于罗伟健名下的四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屋因罗伟健的个人债务,被周昭国申请执行。同时得知,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 额,系罗伟健于2016年与王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受赠方式取得。王茜当即向一审法 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该申请被该院驳回,王茜又于2019年5月下旬提起了执行异议 之诉,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了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在明知涉案执行房产存在权利异议并 受理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未中止执行程序和拍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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