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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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铁路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广师发(2009)129号关于公布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了加强集团管内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与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列统称专用线)工程的管理,规范建

2、设管理程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与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工程建设是指广铁集团公司管内(含合资铁路)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的接轨申请、工程设计、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军事专用线的新建、改扩建接轨及建设工作按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与维修管理办法(1980)后联字9号)等规定执行。第三条适用范围:1 .在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车站接轨新建的专用线;2 .在由国家

3、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并已明确纳入集团公司建设与营业管理的新线上,需接轨新建的专用线;3 .在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新建的专用线;4 .既有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的;5 .在地方铁路接轨引起国铁接轨站运量变化的。集团公司管辖的营业线包含集团管内所有合资铁路。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含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有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含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者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有关工程。第二章基本原则与要求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务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符合国家铁路进展

4、规划,与路网相协调,习惯企业生产的运输需求。其建设方案应符合生产力布局调整与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距、接轨站及运输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第六条新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通常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与危险、超限、鲜活货物与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2 .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与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3 .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与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4 .有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

5、与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5 .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6 .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穿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使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7 .严格操纵在繁忙干线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使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与运输能力的影响。8 .新建易燃、易爆或者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专用线,务必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

6、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规定,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9 .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10 .新建或者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者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集团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由集团公司总工室归口管理。负责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接轨申请的受理、组织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前期工程咨询)与复函;组织审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集团

7、公司运输处负责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工作;货运处负责专用线货运业务开办、专用线名称变更、运输品类改变的审核报批与专用线运营管理工作。第三章接轨申请与审理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时,专用线建设单位(下列简称建设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提交接轨申请。接轨申请应附下列资料:1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者有关支持性文件。2 .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与流向。3 .投资来源及筹措方式。4 .厂址与铁路有关位置示意图,厂区布置及其它工程资料。5 .在其他专用线上接轨时,应取得该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有关文件。6 .具有污染环境与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县级(含县级)以

8、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提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后,由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有关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的原则意见。建设单位据此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或者咨询部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总工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意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函告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支持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原则性文件。第四章可行性研究与设计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收到集团公司对专用线建设项目支持性文件后,应洽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

9、就专用线与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新建、改扩建易燃、易爆或者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专用线,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货运处审批。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 .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2 .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3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所属地区概况与项目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分析。4 .有确切根据的近、远期年到发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5 .运输组织方案(包含有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

10、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6 .专用线接轨方案比选及有关配套工程实施方案。7 .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有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8 .接轨站、专用线示意图及比例尺图。9 .投资估算与建设年限。10 .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评价。11 .环境保护。12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与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部令)及有关要求,向铁道部申请行政许可(也可委托广铁(集团)公司向铁道部申请行政许可)。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铁道部对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后,应洽集团公司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

11、质的单位开展专用线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小、工程技术较简单的专用线可按一阶段设计)。专用线设计单位务必严格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集团公司总工室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第十四条专用线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总工室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以纪要形式公布。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设计文件审查后两年内未开展下阶段工作,再需实施时须原审查单位复审。第十六条凡超过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项目,如再需建

12、设时,须重新办理接轨申请。第五章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第十七条专用线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与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的单位承担,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广铁集团公司管内的专用线工程。集团公司总工室洽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与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第十八条专用线施工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11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铁路建设管理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第十九条涉及铁路既有设备改扩建并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集团公司代建、管理。第二十条涉及铁路营业线的工程,施工

13、单位应编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有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按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施工。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有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按国家、铁道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铁路营业线的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广铁(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工发(2009)73号)的规定,申办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需占用铁路

14、用地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路外工程项目占用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广房函(2009)21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二十三条专用线工程质量应按规定由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与投资进行全面监理。第六章竣工验收、资产移交与开通运营第二十四条专用线工程全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含电子版文件),按规定份数在现场验收7天前交集团公司总工室,同时分送各有关设备接管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二十五条专用线工程验收的根据为: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

15、单位、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总工室共同组织,铁路有关单位与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确定设备接管单位。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通常均属建设单位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在专用线开通前,下列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集团公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1 .因专用线接轨在既有车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明确为交接线的除外)。2 .专用线把口信号机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信号等设备(含接轨道岔)。第二十八条专用线及有关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集团公司联系,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有关协议与手续,要紧有下列内容:1 .与接轨车务段(车站)签订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并报广铁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核备案。协议有关内容应纳入接轨站站细。2 .对需委托铁路养护维修的专用线设备,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订代维修与养护协议。对由建设单位自行养护与维修的专用线与涉及铁路运输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落实设备管理与安全责任,报广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有关站段备案。3 .对需办理车辆交接的专用线,与铁路车辆管理部门签订车辆交接协议。4 .对需移交铁路管理的设备,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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