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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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用金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备用金治理,进一步标准备用金使用, 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保证资金平安,根据?现 金治理暂行条例? 、?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等有关现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 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效劳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 金.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 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平安和使用负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

2、金治理人员 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 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治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 3 5 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方案财务部核定 核定.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 ,按公司?财务审批治理方法? 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二借款单位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 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 少补.第八条 对因业务需要需配发备用金卡商业银行借记卡的 单位必须报经公司方案财务部同意,并将有关开户、保管人资料报 公司方案财务部备案

3、.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九条 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一因公出差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二总金额 500 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三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第十条 支付起点在 1000 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 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 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 7 个工作日 内报帐,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 应先将余款交回出纳人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帐.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

4、用 金,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用款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 时有签收人 ,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用报销表? ,载明 支出工程、单据张数和金额等.二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三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四出纳人员支付现金.五出纳人员应对现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 月结、帐款相符.序时帐簿由单位自行购置.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当定期与所属财务部门办理备用 金的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帐,保证帐实相符.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等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治理方法以及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 方案,审核

5、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 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 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 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第十六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出纳人员必须与所属财务部 门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五章 备用金的治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的保管制度,完善保管 举措,保证备用金平安.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 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和公司方案

6、财务部汇报,经批准后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 金,坐收坐支.第六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有权对所属各单位备用金的治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会计不予 报帐.一超范围、限额使用备用金的.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的.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公款私存的.二坐支单位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保存帐外帐的.三贪污或者挪用备用金的.四因私事借用备用金的.五单位间互相调剂借用备用金的.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公司方案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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