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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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23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使

2、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

3、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代表学校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4、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四)负责办理学校土地、房屋等学校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五)负责学校进口设备和赠送设备的海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六)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一级宏观管理、监督和一级宏观调配工作。(七)组织制订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及招标工作流程。(八)负责物资设备的招标及验收。负责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九)负责基建工程的预算审核、招标及验收。(十)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租赁经营性

5、项目的招标工作。(十一)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十二)牵头负责处理校园公共空间的违章建筑、违章搭盖等工作。(十三)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确保经营性资产依法经营管理,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不流失。(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二)后勤管理处负责供水、供电、交通运输、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资产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及后勤附属用房管理;负责商

6、铺日常管理。(三)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规划、新建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管理、竣工预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四)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用房二级调配使用。(五)教务处负责教室、实验室二级调配使用。(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用房二级调配使用;负责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校名、校誉、校标等无形资产管理。(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八)科教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统一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租赁、承包与合作实践等业务的经营管理。(九)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源)的

7、管理。(十)博物馆负责馆藏标本、文物等物品的资产管理。(十一)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资产管理。第九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等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部门)的职责是:(一)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四)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五)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六)配合国资处进行国

8、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七)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

9、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调剂的范围包括:(一)超标配置的资产;(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三)长期闲置的资产;(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第十六条 国资处建立资产调剂平台,负责资产调剂工作。第十七条

10、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处理或购入非经营资产,国资处有权不予入账报销,并报送分管领导处理。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一节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高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非经营性资产都由校国资处进行建卡、入账。实行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接受国内外个人、集体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资产,其产权属学校所有。接收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

11、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其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省教育厅管理。(一)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二)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三)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第二十二条 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国资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1、除土地、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2、单位价值5

12、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上级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

13、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应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第二节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依法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一)学校对校办企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学校对投入校办企业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14、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负责报告。第二十八条校办企业必须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第二十九条校办企业应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校办企业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与学校签订契约(合同)关系(学校与企业另有约定除外),实行有偿使用。上交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第三十条校办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填写报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第三节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

15、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条 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出具资产产权证明、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三十四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的资产更新改造。第三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由校办企业及分管部门提出,经学校同意批准后,校国资处负责资产评估、核定价值、办理资产产权凭证。未经申报、批准,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和联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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