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1711571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罪名 之 遗弃罪 简析(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罪名之遗弃罪简析概念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一量刑与处罚1.1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刑法条文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三构成要件一一犯罪构成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应当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3.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

2、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 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 等情况。【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 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3.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通说认为只能是在家庭中对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 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3、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 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 的义务;等等。3.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被遗弃的年老、年幼、患 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义务,而故意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罪与非罪的区别本罪为情节犯,构成本罪要求情节恶劣。主要从遗弃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 的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否实施遗弃行为,屡教

4、不改。4.2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别4.2.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4.2.1.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 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 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志不清、行 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4.2.1.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 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

5、得救助 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 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4.2.2与虐待罪的区别4.2.2.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 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 为。4.2.2.2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 的人。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4.2.2.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

6、实际履行扶养义 务的能力而拒绝扶养。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4.2.2.4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4.2.3与故意伤害的区别4.2.3.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 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4.2.3.2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

7、务能 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2.3.3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 务能力而拒绝扶养。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五有关法律规定5.1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

8、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这里 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 销赃地。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 非法侵入

9、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

10、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 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 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

11、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 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5.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 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三、定罪处罚16. 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 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 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17. 依法惩处遗

12、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 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 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 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 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 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 处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 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 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 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 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 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 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 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