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常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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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处作业是工程施工中存在危险源较多,风险较大的工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大约50%是由高处坠落所致或与高空作业有关,所以作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及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工作极为重要。高处作业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在建工程周边的环境,制定相应地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我认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每个工程项目在开工时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做到预知危险源,防范于未然。并要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问题,范围较为广泛,既有一般要求,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立网、

2、安全平网等,也有各种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3)高处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可安排他们从事这项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坚持“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进行。(5)攀登和悬空作业(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人员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对此类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取

3、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培训及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6)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安全通道处。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加以清扫干净。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及时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坠落伤人。(7)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拆除

4、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8)施工员应相互作好各工种的工序交接手续,不同工种在施工中存在着不同的危险源,施工员应根据不同工种有针对性的给工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关,确保生产安全。(9)在建工程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一定要与主体施工同步,并且外脚手架一定要超出操作面1.2米。在装修施工时,应加强外脚手架的安全检查维修工作,及时清理外脚手架上落物,以免物坠伤人。 总之,建筑高处作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作业,在施工现场,只有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安全防范等工作,相信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该大大降低,

5、给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才能提高效益,安全生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建筑高处作业是工程施工中存在危险源较多,风险较大的工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大约50%是由高处坠落所致或与高空作业有关,所以作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及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工作极为重要。高处作业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在建工程周边的环境,制定相应地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我认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每个工程项目在开工时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做到预知危险源,防范于未然。并要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2)

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问题,范围较为广泛,既有一般要求,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等,也有各种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3)高处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可安排他们从事这项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坚持“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进行。(5)攀登和悬空作

7、业(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人员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对此类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培训及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6)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安全通道处。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加以清扫干净。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及时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坠落伤人。(7)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所

8、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拆除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8)施工员应相互作好各工种的工序交接手续,不同工种在施工中存在着不同的危险源,施工员应根据不同工种有针对性的给工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关,确保生产安全。(9)在建工程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一定要与主体施工同步,并且外脚手架一定要超出操作面1.2米。在装修施工时,应加强外脚手架的安全检查维修工作,及时清理外脚手架上落物,以免物坠伤人。 总之,建筑高处作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作业,在施工现场,只有

9、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安全防范等工作,相信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该大大降低,给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才能提高效益,安全生产。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10、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

11、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

12、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13、理条例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

14、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15、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第三节 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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