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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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试用期员工每两周休息1天。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1天申请,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3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合并调休不得超过

2、7天,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期间无工资。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手册规定发放。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将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婚假。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丧亡,可享有连续3个工作日带薪假期,外地员工有往返日1天假。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政府指令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医院派遣参加的会议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

3、政策规定执行。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2、原则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调整休息外,无得任意调休假期,调休必须提前申请并说明调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调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则作旷工处理,每年调休不得超过3次,外地员工经科主任同意可以调当月假期回家探亲;3、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4、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5、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6、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4、7、假期在2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由院长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长批准;8、所有人员经批准的请假单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单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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