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91663509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逍甲国td翻詠卷裙 f B DlZHAOaiAQC-aM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 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项目因设置的条件不 合理,导致对供应商形式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而被废标。法律法规中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

2、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 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中国比地招标网下面将采用问答形式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设 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Q1:本地化服务能在评标中加分吗?A1: 1、不可设为投标门槛 否则限制外地供应商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可能会 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 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举了 8 种属于招标 人以不合理条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本地化 服

3、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2、可作为加分项 确保售后服务服务稳定性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 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 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 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 准,避免不论项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务加分条款的情况发生。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 率,售后服务

4、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同时,任何合法企业都能在中国境内注册常 设或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市合理的。Q2 :产品不在节能环保清单内招标文件列为加分项合理吗?A2 :具体到实际案例,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加分情形,将加分幅度调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支撑,不能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两可;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适应。Q3 :

5、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加分吗?A3: 根据业内招投标专家观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 条款,也不能作为加分条件。理由有两点: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假设资质没有取消,在招标文件的评 标办法中是不可能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获得一级的加5分,二级的加4分。而如果没有取消 资质的话,很可能原来只有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的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资质升级的条件,或者已通过 审核,正在进行公示之中。资质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这就意味着,按照招标文件评标 办法的规定,原本可以获得更高评分的投标人,现在由于资质的取消就无法获得加分了。对于这些投 标人

6、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二、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除非明确对中小企业,本项评审因素均加 5 分。因为资质审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并在本项目中获得较 高加分。Q4 :现场踩踏证明能否作为评分项?A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确保采购效果,有时会增加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环节。这些 环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采购人认为,现场踏勘环节能 够使投标人更好地了解项目周围环境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对项目更为重视,应该成为评分因素。业内招投标行业专家认为用好现场踏勘,可以更好地为项目服务。建议

7、对确需现场踏勘的项目, 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且也不作为评分项。同时还 要做好以下三点:一、采购人自己要做好现场踏勘,且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将项目现状通过照片、图纸等形式提供 给投标人参考。对于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 的信息是一致的。二、要做好风险提示。即投标人通过现场踏勘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制订科学的实施方案 和风险分析,也可以准确拟定投标价格标准。投标人因现场踏勘影响投标报价、方案编制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三、还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图纸或者招标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 现场

8、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报价或提出索赔等要求。通过在招标文件做到这三招,尽可能降低投标价过低,以及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和 索赔纠纷的风险,真正用好现场踏勘,保障采购效果。Q5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A5: 业内招投标行业专家认为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但是不得要求提供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 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评审因素的选定更是评审标准设定的重中之重。评审因素的设置, 应当以法律法规发挥为准绳,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 学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比地招标网查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