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欺诈与人身保险欺诈的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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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与鉴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刘国民第一章保险欺诈的查勘与鉴定概述第一节 保险欺诈概念与特点一、保险欺诈的概念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骗投保,假保险等。 二、保险欺诈案件的特征 (一)侵害对象的特定化和犯罪主体多元化。对象-保险公司主体-法人;自然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员工、其他获利人) (二)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编不仅仅犯了保险人

2、的合法权益也侵犯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既侵犯财产也侵犯人生权利。 (三)零星犯罪多,有组织化、专业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 零星诈骗主要是有损后临时起意,扩大损失或虚构损失原因 巨额诈骗需要组织化-如卖车、上号、改造、索赔、逃避打击。 利润与风险的不一致也刺激有组织犯罪介入。 专业化表现为分工明确,用专业知识技能诈保,犯罪水平专业化。如制假保单、用旧气囊、破坏车的要害部位等。 (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以合法索赔面目出现,真假交织,专业人员作案,内外勾结等因素造成了发现难,鉴定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 (五) 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未欺诈未被识破而获得正常赔附的案件数。

3、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犯罪成功行为不暴露,一旦成功,便表现为合法行为。第二节保险欺诈法律渊源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经济合同法 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均适用于保险。三、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

4、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五十五条,六十四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欺诈的基本情况 及产生的原因l 一、当前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现状(一)国内情况 国内外关于保险欺诈所造成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基本在总保费的10%-30%。在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中,不同的险种损失差异极大,交通工具险类,赔付高,保险欺诈损失也最大,其他险相对较小。l 武汉市目前有十七家保险公司,XX财险这一块去年保费约8亿,车险点5亿,车险赔付约四亿,据估计车险欺诈约有40%。仅人

5、保在武汉市就有50台车,约两百人用以查勘定损,每位定损员日均出现场约10个。 辽宁兴城市 1991年承保渔业船舶险3件,收保费0.77万元,出险10件次,赔款5.86元; 1992 年承保138件,收保费16.03万元,出险25件次,赔付28.67万元; 1993年承保险64件,出险43件,赔款待1.58万元; 1994年停办,又出险53件,赔款110.45万元.四年共收保费26.42万元,赔款竟达185.57万 元. (二)国外情况 澳大利亚在80年代曾作过次大规模的“保户投保意向调查” 每投保的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试图欺骗保险公司。大约20以上的投保人在申请索赔时,故意夸大自己遭受的损失

6、,据他们自己说是担心保险公司压低赔。欧州部分国家95年保险欺诈情况二、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分析 (一)违背诚信原则、法制观念淡薄 保险欺诈者按目的分,主要有如下四种类型: (1)确实想借保险发财; (2)为保证自己利益夸大损失或伪造原因 (3)把欺诈保险公司当作一种可以原谅的“公众游戏” (4)有的保户认为进行保险欺诈是与保险公司“扯平账务”的方式,把保险欺诈看作是取回多年交给保险公司保费的一种方法。 (二)某些社会背景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塌 1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l 该原则起始于英国的一个判例。1536年6月18日,英国的一位海上保险商查德马丁将他的保险业务扩及人身保险领域

7、,并为他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了一年期人寿保险,。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去世,但马丁声称吉朋所投保的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12个月是以阴历计算,故其人寿保险单巳于1537年5月4日到期,但受益人称,如果按阳历计算,保险单显然并未过期,最后只好诉诸法庭。法庭在判决时,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2我国执法机关对保险欺诈打击不力 一是因为犯罪隐蔽性,发现难、鉴定难 二是因为有的保险公司只要撤赔有的就不追究刑责 三是基层派出所管不了,上级机关嫌案小除因杀人而骗保外,财产方面的保险欺诈追究刑事案件的极少 3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也为日益增长的保险犯罪提供了便利 一是为仿造保单及证据供了方便 二是电子保单出现,整

8、个过程在电脑中完成,这为人为窃密,解密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4保险公司对于疑案的调查,往往要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一是保险调查往往遇到关系和恐吓两大阻力 二是勘查定损人员知识水平,业务技能及设备不适应要求 三基于调查,鉴定成本考虑,往往对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放任态度(三)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某些因素促成了保险欺诈的蔓延 1保险公司人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使查勘定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人员的流动性和利益的驱动性矛盾使一部分人与诈保者合污 3重市场份额,轻效益,保、赔分离造成打击诈保不力,甚至害怕打击 4、保险理赔制度和程序上缺陷给诈保人提供了条件 5、内外信息不交流不畅通三、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和反欺诈的

9、组织机构(一)保险欺诈的危害 1、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一是经济损失二是信用损失三是影响保险事业发展2、保险欺诈给被保险人造成侵害。 一是保险公司提高保费,将成本转移到客户身上二是取消某些保险,公民的风险无法分担。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保险诱发杀人,纵火,机动车撞击案件,破坏生产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二)反欺诈机构 早在80年代初期,美国就已成立了一家名为“全国反保险欺诈办公署”该机构是一家由美国的保险公司、消费者和政府有关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与各家保险公司、执法机构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组织。 英国是较早地采取健全和先进的措施防范保

10、险欺诈的国家、其具体措施是由英国保险人协会,1985年以前就开始工作。1995年7月在伦敦成立了“防止犯罪和欺诈办公署” 我国目前情况: 一、保险公司查勘定损部门的“独立调查人 ”二、私人商务查机构三、鉴定机构四、执法部门(公安局经侦处) 第四节 当前形势下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对策一、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一)保险欺诈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l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l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11、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投保时诈骗 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三是先出险,后保险,保单生效后再制作假现场。 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12、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2)高额投保骗赔 一是将废、旧、次物品冒充好、新、正甚至名牌进行投保 二是投保超出了正常范围,如人生保险中买巨额保单等 (3)隐情投保欺诈 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如为死人投保,为不存在的物投保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 如在多个保险公司投保,一次出险找多个公司赔付。2、出险报案时欺诈。 常见方式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 (1)张冠李戴式骗赔 主要采取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方式骗赔。将用没有保险的人、车、物顶替有保险的人、车物。(2)制造

13、事故,假险骗赔。 即人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烧毁财物,撞击车辆等。通过虚构原因,就将保险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如:将自燃伪装成撞击失火,玻璃单独破碎伪装成事故破碎等。(3)虚报原因,扩大责任, 3、索赔时欺诈。主要表现在单证材料的伪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险等。(1)夸大损失,低险高赔。 一是出险损失本来很小,被保险人却通过虚列项目、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到方式虚报损失 二是消极地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2)伪造事故,谎报险情 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将本未有出险事故无中生有,谎称发生险情,如:明明是将车辆转让,却谎称被盗,要求赔偿。保险欺诈的对策有的学者认为,保险欺诈的防范有三道防线: 第一、保险公司 第二、社会中介机构 调查所、鉴定所 第三、政府部门 建立有效防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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