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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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制度法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协议。尽管如此,人民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的话,他方不能依据人 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能作为执行根据。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 案件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的特殊性:3 1.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相比,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

2、 力,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32?行政调解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自愿原则紧密相联,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和法院调解相区别的。33.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调解时 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仲裁调解有很多优点: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

3、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 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了很大成功。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 30 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这种做法,在 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 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调解具有自由和效率的重大价值如果说传统调解制度追求的是和谐和秩序,那现代的 调解制度不仅包括和谐和秩序,还包括自由和效率,且自 由和效率是其重要的价

4、值取向。调解制度的基础是自愿调 解,即调解效力和调解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是当事人的自 愿及合意,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呢,完全由当事人自 愿选择决定,也就是当事人有程序选择权;调解过程的进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调解的结果即调解协议也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从一定意义上说,调解是当事人自 主交涉的延伸。”可见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当事人,调解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加强调解是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调解正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种纠纷调处机制,它 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低估 的作用。从理论的层面看,判决更侧重于对违法抑或犯罪 的惩罚,而调解则更注重于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是

5、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私权力行使,如何寻求两种权力行使中的价值平衡已成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基于对法律价值的侧重,抑或法 律人本身的职业素养所限,总习惯于不去寻求价值平衡而 依法判决,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也 减轻了自己对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进行决断的两难之累 ,但由此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这一矛盾在司法审判领域集 中体现为民转刑案件日渐增多、执行难形势严峻、司 法资被潜在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司 法救济制度尚不成型,而社会保险体系和诚信体系又极不健全的当前国情下,此类问题犹为突出,为有效地

6、化解矛 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调解便成为当前社会和谐的 现实需要。调解是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我国乡村是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习俗和村民公德对人民的行为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建设和谐社会新农村就需要使乡村存在的 各种社会矛盾得以化解,避免其不断升级。乡土社会的国 情决定了法官必须面对各种社会责任而无法逃避,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隐身于法律条文背后的责任, 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这个角度讲,调 解结案对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备特殊 的意义。波斯纳认为,法律权利作为一种资,是不同利益集 团在法律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结

7、果。对一个社会来说,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确实应该成为维持其正常运行的一个基本尺度,而成本相对较低的大调解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率的解纷方式。它能有效整合各种资,且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当事人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获得获得更好、 更快的救济;它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式的推 理和论证,当事人能够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争议核心;它 的执行成本较低,由于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全程参与, 他们有可能不赞成判决,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判决。四、调解的技巧与时机调解的方式1?双方调解,即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面对面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当事人

8、间 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具体是先由一方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2 ? 单方调解。即由调解人员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背对 背调解,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具体是由调解人员通过谈话、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3 . 三方调解。即调解机构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调解机构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 或身份的

9、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 做主的,或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调解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根据实践归纳以下几点:1?中庸法;即折中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过错,或有一定的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不会产生特别对立的情绪。2 . 正义法;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 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 自己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 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10、3 ? 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如婚姻案件,抚养案件,赡养案件等,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 往的交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 想不到的效果。4 . 价值法;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 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意实在的结果,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 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5 ? 效率法;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 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劝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 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

11、决。调解的最佳时机要想顺利完成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纠纷彻底解决掉 就必须准确把握好调解时机。调解时机是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这个阶段既可能在诉讼内,也可能在诉讼外。对争议不大或对调解员比较信任的案件,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非常希望调解机构认同自己,这类案件初 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及时解决纠 纷可以节省当事人不少时间和精力,调解此时应当尽快进行。对于矛盾比较激化,对立情绪强烈的案件,最好此时不必立即调解,等时机成熟,直到双方当事人气消了点, 情绪稳定了,有调和余地的基础再进行调解。此时法官也要保持冷静,不能急于求成,可以利用调查证据、鉴定等 时间差给当事人一

12、些适当的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另外调解时机的把握还可以借助调解外部因素,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互相信任, 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特别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我国目前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本文主要从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两类来陈述我国目前 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人民调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调解机构庞杂,层次较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调 解主要靠耍嘴皮子,通常采用情、理以及和稀泥的折 中调解,对于

13、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已经很难适应。2. 人民调解的公正性收到质疑。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忽视了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部分矛盾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诉求采取聚众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员会不惜运用权力 等手段加以干预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 步妥协,从而达成协议。这种协议背离自愿公平原则, 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 , 也使人们对调解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3. . 人民调解协议存在效力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 年 9 月分别颁行了关于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

14、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界定 为民事合同,赋予调解协议一定法律效力,但在实践在仍 存在问题:一是调解行为达到的调解协议等同于当事人一般民事行为之下所形成的民事合同,人民调解员和普通的 中间人没有区别。二是调解协议常常是以一方当事人放弃 部分权利为前提而达成的,协议本身可能不是一种公平的 结果,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尊重。如果把协议定性为合同,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主张显失公平而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尴尬。所以把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合同,大大削弱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 并影响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4. 人民调解缺乏激励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5、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案件不但没有任何补贴,有时反而要倒贴一些交通费,调解过程经 常加班加点,人民调解员仅凭责任感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调解员切身利益关系不大,无法充分调动调解 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调解存在的弊端1? 法律规定上的弊端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直接将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堪称 中国特色。依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 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 1基本 原则是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具有 高度概括性和涵盖力。而调解原则并不能反映民事诉讼的 本质特点和规律,也不能体现其精神实质。实质上,调解 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的诉讼活动,其适用具有极限性。正如何文燕教授所指 出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只不过是一项诉讼制度,放在基本原则的位置上是不科学、不恰当的。调解不具备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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