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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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解答 法律咨询: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xx借款栏目解答:假如不是非法集资,通常的借款是能够的。能够起诉请求归还。相关知识:企业向个人借款细则一、企业向其它企业借款的协议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企业和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和企机关、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要求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企业借贷协议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怎样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要求:“企业借贷协议违反相关金融法规,

2、属无效协议。”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协议无效。2、有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联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要求:“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负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应该确定协议无效。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所以,这类联营协议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该认定无效。3、有关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相互借贷

3、的协议出借方还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借贷协议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怎样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根据以下措施处理:(1)确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协议或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协议无效。(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给予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另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该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借款

4、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该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利息。二、有关企业向个人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怎样确定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要求:“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不过,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员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流动资金比较担心,银行不给贷款,如和个人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有效,但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2、有关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第6条要求,“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根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假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能够全额在税前扣除,假如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三.有关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1企业向相关联关系的自然

6、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股东或其它和企业相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1号)要求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要求,关联方是指和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含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的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因为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照不超出接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其权益性投资21的要求百分比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7、相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要求进行税前扣除,超出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211114号)的要求,包含人民银行要求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企业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百分比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要求的百分比2,而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

8、支出为4005%=20(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21121号文件还要求了企业向相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它和企业相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证实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标准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2.企业向其它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除上述要求以外的内部职员或其它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出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准予扣除。注意: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适凭据,所以,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要求在税前扣除。2.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和她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推行个税扣缴义务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署的借款协议,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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