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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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孟建柱 人民日报 ( 2014 年 11 月 07 日 06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 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 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 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

2、权力运行 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 大,影响深远。(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 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 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

3、法管 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 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 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 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 的功能,

4、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 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 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 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 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

5、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 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 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 革措施。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 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 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6、,任 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 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 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化解纠纷、定 分止争功能的重要基础。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院裁判不受尊重、难于执行的问 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 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

7、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 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 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 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 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 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 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二)优化司法职权

8、配置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提 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 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我国,司法权分 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 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力既互 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多

9、年来司法实践形成 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 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一般来说,审判权是 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 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 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实践 中,有的案件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申请执行人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 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

10、法公正,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 效。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 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 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 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 管理的监狱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司法 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 法院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

11、,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 准。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 目的。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 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 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要认真 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 物

12、管理体制。(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 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 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 作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审理 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

13、随着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 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 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 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决 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 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 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这项改革, 考虑对现有铁路运

14、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 员即可实施。三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 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 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异地集中管辖等方式,以有效排除一些地方政府 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 障。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多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 件,实行立案审查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为有案不立留下 了制度缺陷。

15、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 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 于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二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 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2014 年 6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 裁程序试点工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 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

16、赔的, 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 高司法效率。三是完善审级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 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序。目前, 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 也影响司法效率。为此,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功能 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 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 判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 的场所。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 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决定提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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