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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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通用7篇)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 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 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通用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1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 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 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

2、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 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月市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 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 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 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 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

3、统一 保存,以备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 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 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 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 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

4、的 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 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十二 的行为。十三、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2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 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经健康检

5、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 调离记录。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 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 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 不佩带饰物。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

6、作衣帽。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 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 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 直接尝味。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3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 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 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

7、、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 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 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 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8、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 进的依据之一。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4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 效为一年。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 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 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 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 用。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

9、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 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 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5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

10、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 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 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 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

11、单, 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 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 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 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 观察。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 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

12、门应当 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 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

13、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 整理的相关资料。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 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 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 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 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 度。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

14、理制度6本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年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 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 上岗。2.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 本单位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 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每日人员晨检,及时将五病”人员调 离。4. 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 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工作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不得

15、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 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5. 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 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就餐场 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 全的行为。6.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 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7.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 事食品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7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 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 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 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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