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投资公司股权及出资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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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投资公司股权及出资纠纷案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成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 成都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28-答辩人因原告*提起 解除入股(出资)合同诉讼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觉得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答辩人隐瞒设立公司的重要事实;公司成立后答辩人到处规避原告并且股东会议原告也没有参与等, 答辩人觉得实际情形与原告所述恰恰相反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大量证据表白:双方在签订入股(出资)合同前,当时的股东,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仔细告之了原告拟成立公司的有关状况,因此双方才于*月日正式签订了入股合同.在公司准备开股东会和制定章程时,原告因特殊因素让其她股东代签公司设立

2、的有关文献公司成立后,原告参与了公司管理和经营,以其行为表白了对公司所有设立行为的承认后来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原告简介的上海人*与公司谈合伙没有谈成,原告开始对公司故意见,后来又由于公司平常管理与其她股东产生矛盾,原告于是回绝来公司上班. *月*日,原告忽然向公司提出要退股,由于该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她股东没有批准,但是承诺只要有新股东加入,公司可觉得其办理股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原告表达批准. 由于原告自己非常清晰:入股合同上的字是自己亲自签的,合同内容自己也非常清晰,公司为其打的收条和出资证明所有都没有欺骗她,而双方都在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也可以实现。因此原告从未说要解除入股合同

3、。二、原告以所谓的侵犯签字权、知情权;未将入股合同交工商部门批准;章程中的入股金缩水等规定解除入股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1、有关原告觉得答辩人侵犯其知情权、签字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懂得:所谓股东知情权,重要是股东的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畴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涉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事实上,原告在公司成立后多次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文献随时都可以查阅,并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原告觉得公司的确侵犯其知情权,原告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保护知情权之诉,同步要举出她曾向公司书面提出查询规定,以及公司回绝查询的有

4、关证据。而本案系原告提起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出资合同之诉,原告所谓知情权受到侵害既不是事实,也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混淆,更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至于原告提到的签字权,答辩人已向法院提交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个人特殊因素明确告诉公司其她股东可以代她签字,事后从未提出反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表白对代签字的承认,目前又以侵犯签字权并规定解除合同是没有根据的。2、有关原告觉得答辩人未将入股合同交工商部门批准. 双方签订的入股(出资)合同中的确有要将合同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商定,但事实上,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将入股(出资)合同报工商部门批准,甚至连备案都不需要。第二十条

5、规定得非常清晰,设立内资有限公司只要提供下列文献经审查合格即可办理公司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献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献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献由此可见,虽然答辩人将入股合同交到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也会回绝接受的.因此入股合同中的该条商定其实是一条多余的条款,答辩人也就不存在违约。、有关原告觉得答辩人将其入股金在章程中只登记了万元. 原告以此觉得答辩人严重违约并作为解除合同的

6、重要理由,但该理由与否充足呢?答辩人觉得:(1)入股(出资)合同中对章程中入股金如何反映并无商定,既然无商定,又何来违约之说呢?()公司章程中反映的的入股金与股东的实际出资数相比都是同步缩减了5%,(例如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额为*万元,章程中的入股金也只登记的是*万元)这一做法通过了公司多数股东批准,并且在法律上并无严禁性的规定。 原告后来知悉公司的上述做法后并未提出反对且始终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表白对这种成果也是承认的. (3)入股合同第六条第2小条有明确商定:每个合伙股东的钞票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根据。该条规定表白如果退股条件具有时,双方的结算根据并不依章程中反映的入股金,而是股东

7、实际的钞票出资。而本案中真实反映原告出资额的最重要的凭据有*出具给原告的收条、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出资证明书等与入股(出资)合同中的*万元出资额相相应,这样足以能保障原告的利益。反之,如果收条和出资证明书都将原告的出资额写成*万元,原告觉得其利益被侵害的话,答辩人无任何异议。(4)原告所谓的严重违约在国内合同法第4条中有严格的界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事实上答辩人提供应法院的证据已经表白:原告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获利的状况下参与分红等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既然能实现合同目的,又何来严重违约呢?退一

8、万步讲, 章程中入股金与实际出资额不符这样一点也不至于严重到原告的合同目的都不能实现,如果原告目前对该章程中连自己批准过的内容都又反悔,还是可以申请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议决策修改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也不也许达到要解除合同的限度。综上所述,答辩人觉得:原告诉请解除的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双方都已实际履行,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面、如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原告出具了与合同中出资额一致的收条和出资证明书等,并保证了原告实现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获利的状况下参与分红等。而原告明知自己已经在行使合同中商定的权利,并在实现合同目的,却

9、出尔反尔,忽然以答辩人严重违约为由规定解除合同,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原告作为入股合同签订者和公司股东,应当自觉遵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约束。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第三条商定:入股人在合同签定后12个月内不得撤资;按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上述规定,原告在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状况下诉请解除合同,其真实目的是要在公司成立后在法定理由的状况下达到退股和撤资的目的,这既违背双方商定又违背法律规定。祈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祈求.此致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成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 日(本案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祈求。本文作者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委会委员,转载请注明出处,行业交流电: )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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