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预防接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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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贯彻国务院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规定,有效避免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药监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实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告知(卫疾控1号)、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行方案(卫疾控发05号)和上海市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筹划(-)(沪府办发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规定,结合贯彻实行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三年行动筹划”工作,上海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按照“提高水平、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消除空白”的原则实行。二、工作目的 (

2、一)总目的:在我市全面实行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减少我市疫苗可避免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继续保持现行我市免疫规划疫苗的高水平接种率;科学、规范地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等新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实行工作。到,我市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及以上。 三、工作内容(一)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规定,根据我市有关传染病流行特点和人群免疫状况,在现行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8种免疫规划疫苗基本上:1、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A+

3、C群流脑疫苗3种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按照免疫程序对适龄人群进行免费接种。 ()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原我市免疫规划中的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2)将甲肝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3)将麻腮风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替代原麻疹疫苗第剂,并在4岁时增长接种1剂; (4)将A+群流脑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替代原群流脑疫苗的第3、4剂;2、在既有基本上将免疫规划内乙肝疫苗接种人群扩大至8周岁人群;按照自愿接种的原则,逐渐将乙肝疫苗免费接种对象扩大至在我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群。 3、在做好常规免疫工作基本上,根据我市及周边省市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实际疫情状况,在春节后和秋

4、季开学后,以查漏补种为重要形式,集中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提高外来小朋友的接种率。 通过开展上述1种疫苗,避免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二)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规定,我市做好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的应急储藏。一旦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数较往年有明显增长或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也许导致钩端螺旋体病爆发流行时,进行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 (三)我市扩大免疫规划后的疫苗的接种程序和操作指南见附件1和附件。四、工作对象 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规定

5、,凡居住在我市范畴内、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适龄人群均为我市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对象。 (一)现行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内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居住在我市范畴内的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适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二)新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范畴内疫苗:居住在我市范畴内、自我市扩大免疫规划实行之日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三)需开展强化免疫的疫苗 1、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对象 (1)4岁如下(4岁)的外来小朋友,合计服苗少于次者;(2)46岁的外来小朋友,合计服苗少于4次者。2、麻疹疫苗接种对象 (1)8月龄1月龄外来小朋友,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者; (2)18月龄初

6、中三年级(岁)外来小朋友,合计接种疫苗少于2次者(重点对象为外来人口自办学校最低年级(学前班、1年级)、最高年级中所有学生以及其他年级中外地新来沪学生(我市外来人口自办学校转学来的学生除外)); ()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和应征入伍新兵。 五、工作规定(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小朋友健康的基本保障,是避免、控制乃至消灭疫苗可避免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定,充足结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免疫规划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贯彻

7、各项措施,并将有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的考核管理范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得到科学、规范、安全和有效的实行。 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我市免疫规划的实行和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实行工作方案和年度筹划,规范和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藏、调运和价格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小朋友避免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实行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范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建立健

8、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督和考核,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各级食品药物监管理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二)保障经费投入,规范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长投入,切实保障我市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我市现行疫苗流通和避免接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免疫规划工作中的疫苗购买和运送、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人员培训、宣教等有关经费予以保障。对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要的注射用耗材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的补贴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有关贯彻疫苗流通和避免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告知(沪卫疾控4号)的有

9、关规定执行。 纳入我市扩大免疫规划范畴的疫苗由市卫生局根据年度人口记录数据制定筹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组织上海市疾病避免控制中心进行招标和采购。按照疫苗流通和避免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销售和供应,各区县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必须从市疾病避免控制中心领取疫苗,接种单位必须从所在区县疾病避免控制中心领取疫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行免疫规划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成果作为有关经费安排的重要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

10、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三)加强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流动人口的避免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入托、入学避免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发现未按新接种程序完毕受种的对象,应当及时予以补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规定强化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免疫规划扩大后避免接种门诊工作量增长的实际状况,全面完毕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推动温馨化建设和服务,保证和提高避免接种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和我市小朋友避免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规

11、定和筹划,以满足避免接种现场工作和制品管理为基本需求,加快免疫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接种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我市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规定,根据辖区出生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和变化趋势,合理调节充实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构造和数量,保证避免接种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要注重人员队伍内涵建设,以加强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式,坚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对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市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职业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12、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引和服务。各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避免接种管理条例和避免接种工作规范规定,应当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后避免接种工作量的实际变化,切实做好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的调节和配备,保证避免接种门诊工作正常和温馨化地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避免接种行为,严格执行避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引原则等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接种前告知和接种后观测,保证接种质量和安全。新进避免接种工作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获得合格证,并在实际工作中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教至少6个月,经接种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

13、独立上岗操作。 市和区县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避免接种不良反映的监测。区县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发现避免接种不良反映应按规定报告市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市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做好分析和汇总,定期将监测成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物监督局。发现严重不良反映或群体性不良反映时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波及疫苗质量的由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解决。建立完善避免接种异常反映调查和解决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疑似避免接种异常反映。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充足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

14、、常常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免疫规划政策、实行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获得的成就,大力普及避免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积极性,为实行免疫规划工作发明全社会关怀、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措施贯彻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扩大免疫规划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和部门实行免疫规划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接种单位的督导和管理。要制定科学的方案开展督导评估;要组织辖区疾病避免控制中心开展免疫规划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贯彻各项措施。各级疾病避免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避免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引、技术服务和质量考核。附件:1、上海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上海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操作指南附件1上海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接种起始年龄疫苗种类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出生4小时内第1剂0月龄第1剂1月龄第剂2月龄第1剂3月龄第2剂第剂4月龄第3剂第2剂5月龄第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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