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自由裁量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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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导入不知大家记不记得天价罚款一案,其7.25亿元的罚单确实令人瞠目。下面是案例摘要。省石化矿业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是一家由大型国企“石化的一个子公司改制而成,也即案中的被处分者。在2002年改制时,矿业公司继承了原公司对“金塘矿区的采矿权,并与其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在采矿权证到期之日2009年6月30日之前,矿业公司屡次向石化要求按照当初改制方案“续证,未果。故虽石化、市政府拒绝续办采矿权并将收回采矿权,矿业公司仍在争取续办采矿权的同时,不顾采矿权证到期,继续开采。市国土资源局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活动,分别于2009年9月17日、2010年5月19日、2010年6月6日,下

2、达三次通知要求停顿开采,但并没见效。国土局于2010年5月19日对矿业公司作出责令停顿开采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决定,矿业公司不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国土局有权因矿业公司采矿权证到期仍继续开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但因未按规定对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组织听证,属程序。故省国土厅于2010年9月9日决定撤销国土局的行政处分,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后,国土局于2011年10月9日向矿业公司发出包含三项处分的“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一是责令其停顿“金塘矿区采矿行为,二是将公司采出的包括高岭土成品6311吨,高岭土半成品17万吨在的矿产品予以没收,三即是高达

3、7.25亿元的罚款。由于10万或者7亿的罚款数额都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规文件规定,行政处分的任意性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掩护下日显恣意。7.25亿的巨额实难让相对人承受,故行政决定难以落实起效。当下社会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但是更发人深省的应是此处分决定引起的轩然大波中暗涌的弊漏,应该说最多的就是是关于自由裁量的思考。?人民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17 版评论员余凌云指出,只要赋予当事人选择他信服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就容易承受法院判决。这当然也可以应用到行政决定中。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一概念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根本概念,学者们对行政裁量问题的阐释小异。我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即

4、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和围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合理判断而作出的是否行使行政权力和怎样行使权力的决策。当然在这个方面,有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存在自由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虽然极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理行政的应有之意也包括正当裁量,但毋庸置疑有权利就会有滥用的可能,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会严重违背法律授权的意愿和目的。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来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终原因在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美国行政法学家斯图尔特指出:模糊的、概括的或模棱两可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有两个来源:第一,立法机关可能授权*个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承当完

5、全责任,并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选择在这个领域是完全自由的。第二,立法机关可能发布旨在控制行政机关选择的指令,但由于这些指令的概括性、模棱两可或模糊性,它们并没有明确限定针对具体情形应作出什么选择。导致授权立法缺乏明确性的因素有:1、在新的政府事务进展之初,不可能具体指明非常准确的必须遵循的政策。2、缺少足够的立法资源以澄清立法指。3、缺少足够的立法动机以澄清立法指令。4、立法者有意回避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之解决。5、经历具有在的可变性。6、语言的局限性。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侵犯相对人的平等对待权,造成社会不公平等对待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行政中的表达,如果在一样情形下产生不同的

6、执法结论或在相似情形下出现反差较大的执法结论,就会导致对相对人的歧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拟稳定的秩序,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地判断其行为条件,选择其行为方式并作出相关决定的权力,这样立法的初衷及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合理和公正,法律法规要求行政主体将处分措施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努力做到标准统一,结果公正合理。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决定者是自然人,只要是人就难免会出现法律理解方面的局限性或容易受到不良外界因素

7、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易出现自由裁量超过一定标准或规定围,造成权力的滥用。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当事人的税收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不同原则,但都没有对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作出规定,法律条文语义模糊,缺乏操纵性。实践中一些行政主体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考虑到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作出不一致的处理结果。二、裁量畸轻畸重,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围和幅度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围、幅度有自由选择的方式。例如,我国?渔业

8、法?第30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展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所得,可以并处分款.但是,既没有规定处分数额,也没有限制处分幅度,完全靠行政机关自行把握。行政机关的处分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根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相对人产生不满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但在实践中,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屡见不鲜,一般分两种,一是出于*种不廉洁动机,成心刁难,拖延时间;另一则是违反效

9、率原则,办事推诿拖拉,虽然最终履行仍在法定期限,但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比方,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方面,就有视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利,但大多数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会被决定暂缓执行,这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来说,人身权益无疑受到了行政权的侵害。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总能找到合法的借口推卸责任,行政相对人,欲告无门,欲罢不甘,很容易引发不满情绪。四、违背依法授权的目的,滥用职权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到达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可能成心偏离立法目的。典刑如重过轻罚、重罚轻过或协商处分等,表现为“为罚款而罚款,为拘留而拘留。虽然现代立法许多条文以模糊的字眼出现,但也应

10、该有相应确定的立法目的。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或者因不能,或者因不想而不正确理解法律原意,对法律做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错误执行法律,滥用职权。三、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一、增加行政决定的可承受性可承受性原则是法学或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容,我国是近些年来随行政法治的进步才开场关注行政法的可承受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可承受性更是受到普遍认同。实现行政决定可承受性的前提是让行政相对人认为这个行政决定是合法合理的,开篇案例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两次处分决定的天壤之别,社会上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造成这种现象饿原因主要是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太大的自

11、由裁量权,只有对其进展限制,行政决定的可承受性才能慢慢增强。二、限制随意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行为运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其一,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行政相对人一方所要求的仅是局部或个人的利益,二者利益根底不对等,其二,行政主体可以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并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相对人作为被管理一方只能处于服从地位,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集中表达在行政主体享有过多的权利,而行政相对人承当过多的义务,这种境况从而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假设不加以限制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威胁与侵犯。三、能实现行政公正与效

12、率的统一和协调19世纪以来,政府职能从早期的“社会守夜人角色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功能不断扩大,现代行政管理的对象不仅面广量大,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专业性,技术性大大增强,行政活动日趋复杂多样,由此滋生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迅速膨胀的土壤,人们能够承受政府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干预社会关系,是为了到达灵活迅速地对社会事务及其变化作出反响,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体的利益,并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即到达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的统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展限制,就要把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规定置于统一的规之中,并公之于众。吸纳行政相对人参与,这就建立了政府与公民互相协作的

13、程序性机制,在客观上把此环节与彼环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严密联结起来,因而在事实上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正是在相互沟通的根底上,实现了行政行为的有序化,从而防止了重复的,不必要的步骤和环节,促进展政效率的提高,在通过规到达沟通理解并实现有序运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必须协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这种协调不是以一方的行政命令和另一方的被迫同意为前提,而是建立在沟通根底上的平等的协调和磋商。四、能解决三权制衡和行政权扩之间的矛盾“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一直是法治国家推崇的权力分配模式,在这三权中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它就只能呆板地遵循立法及司法机关的意志,丧失其作为制衡所应有的权

14、力,从本质上讲,行政裁量就是这样一种利益均衡的过程,对受行政政策影响的各种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主进展调节的过程,行政官员必须广泛考虑各种各样的相关利益,这些利益会因为可能的不同政策选择而受到不同的影响,因而追求行政权相对独立的弹性空间是依法行政的必需,从防止其他两类机关介入行政过深的目的出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三者间有效的平衡点,但因此也容易导致权力缺乏监视被滥用的行为,出现执法真空,重复执法现象,产生所谓的执法密集地带,从这方面出发,行政程序所包含的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行政回避制度等根本制度在对行政权的全面调适过程中,在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

15、,社会效果化方面作用明显,程序性控制能使行政主体更加注重法律效益规和制约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从而实现相关执法效能,有效缓解现代社会三权制衡和行政权扩之间的矛盾。四、 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性控制的相关规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又称情报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时,除法律规定应予的外主要限于涉及国家平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理由并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信息公开这一新兴的制度作为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表达和保证,是程序性控制的关键,也是现代行政程序开展

16、的必然。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监视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而且还可以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更加自觉地配合行政管理活动,加速效劳型、高效型政府的建立。 我国立法确立的公开制度,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公开职权依据。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这样有助于行政相对人预测行政权的运作。?行政处分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相对人。其次,行政信息公开。这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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