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建环山南加油站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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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12新建环山南加油站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甲方): 中国石油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签订地点:吉林市 签订时间: 2012年 月 日 / 目 录1总则22词语定义23工程概况3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35合同工期46.合同价款与结算57.材料设备供应68.双方权利义务7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910.工程质量和验收10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1212技术成果权属1213保密1214权利瑕疵担保1315对外关系1316违约责任1317工程分包1418争议处理1419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的顺序如下:1420本合同

2、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521.其它约定16建设单位(甲方)中国石油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安装公司 1总则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2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项目经理:指甲方在第8条8.1.3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2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3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3、书的单位。2.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8条8.1.1款中约定。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2.7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2.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

4、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10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1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3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

5、止时间为当日24时。2.14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3工程概况3.1工程名称:2012新建环山南加油站3.2工程地点:吉林市 3.3工程内容:新建站房、罩棚、罐区、混凝土路面、装修装饰等工程。 3.3批准文号: 3.4资金来源:上级划拨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4.1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 4.2 承包范围:加油站新建工程,包括站房、罐区、罩棚、混凝土路面、装修装饰等工程。 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5.1开工及延期开工5.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

6、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5.2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

7、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5.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5.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2.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5.2.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合同价款与结算

8、6.1本工程价款按 6.1.1 (选择6.1.1款或6.1.2款)确定:6.1.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 暂定叁佰万元整 (人民币3000000.00元) 。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最终价款以省公司决算让利为准。6.1.2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暂定合同价款(暂估价)为 / 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6.2价格调整的因素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7 天

9、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6.2.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6.2.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6.2.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6.3价格调整的依据6.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6.3.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6.3.3本工程改造工程,适用下列6.3.3.1 ;6.3.3.2款定额及取费标准。6.3.3.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

10、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其它费用定额;6.3.3.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吉林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6.3.3.3 公路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1996调整配套计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6610号);6.3.3.4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 。6335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6.4工程拨款与结算6.4.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 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 /拨付工程备料款。6.4.2在经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 7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

11、程竣工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70%,在支付进度款的同时,按备料款的/ 将备料款扣回。预留合同价款5%质量保证金后,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6.4.3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6.5其它约定6.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6.5.2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6.5.3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6.5.4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6.5.5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8小时内书面

12、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安排解决工作量或补偿待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费按停滞台班费处理;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的,甲方不负责。7.材料设备供应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7.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7.1.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7.1.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1.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使用前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7

13、.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2.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省公司规定 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2.2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8.双方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8.1工程师8.1.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8.1.1.1款(选择8.1.1.1或8.1.1.2款)确定。8.1.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3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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