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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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当前,我县正值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命令。一、禁火时限。本禁火命令禁火期从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设立临时检查站。在全县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五、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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