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案件审理室编中共浏阳市纪委浏阳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九月目 录第一部分 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要求………………………03第二部分 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常用表格填写注意事项……………09第三部分 案件查处工作常用表格和主要文书式样……………………16一、纪检监察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17二、纪检监察初步核实呈批表………………………………………18三、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表………………………………………19四、立案呈批报告表…………………………………………………20五、立案决定书………………………………………………………21六、立案通知书………………………………………………………22七、送达回证…………………………………………………………23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24九、关于要求被调查人写检讨的告知书……………………………27十、关于见面材料见面时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28十一、关于艾××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29十二、关于艾××同志在见面材料上所签意见的说明………………………30十三、党员大会讨论记录………………………………………………31十四、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决定…………………………32十五、关于艾××同志所犯错误处分意见的请示…………………33十六、案件审理委托助辩和审理听证告知书………………………34十七、基层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35十八、案件审批呈报表………………………………………………36十九、案件审议会议记录……………………………………………38二十、关于×××所犯错误处分的请示……………………………39二十一、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批复……………………40二十二、关于×××所犯错误处分的请示…………………………41二十三、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决定………………………42二十四、关于给予×××行政撤职处处分的决定……………………43二十五、执行处分批复(决定)回单……………………………44二十六、(一)案件审理卷目录(党纪)…………………………45三十三、(二)案件调查卷目录(党纪)…………………………46三十四、(一)案件审理卷目录(政纪)…………………………47三十五、(二)案件调查卷目录(政纪)…………………………48三十六、调查笔录…………………………………………………49三十七、谈话笔录…………………………………………………50三十八、核对错误事实审理谈话笔录……………………………51三十九、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登记表…………53四十一、申诉案件审批会议记录……………………………………54四十四、关于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请示……………………55四十五、关于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56四十六、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57四十七、关于解除×××行政撤职处分的请示……………………58四十八、关于解除艾××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59附件:流程图基层党纪案件查处流程图……………………………………………60基层政纪案件查处流程图……………………………………………61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基层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62第一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基层纪检监察案件自2005年实行“乡案县审”以来,大部分单位能按照市纪委2005年7月印发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实用指南》及2008年6月印发的《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培训资料》的要求认真办理,案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个别单位仍存在未交市纪委审理室审阅案卷材料并出具审理意见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立案后久拖不结、结案后未按时宣布批复(决定)、不及时整卷上交等问题为此,我们进一步整理有关办案程序及文书式样并汇编成书,请各单位按要求仔细阅读本书,按本书文书模式认真办理,将案件办理程序落实到位,确保案件质量一、立案调查阶段的相关要求1、调查阶段问题咨询纪检监察室立案前基层纪委必须认真核实违纪对象身份及违纪事实,然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以防止出现撤案现象,立案后15天内,一定要将《立案决定书》或《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被调查人和所在支部,并要求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收2、《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内容务必真实、准确、齐全其中姓名从立案到处分决定都要准确一致,一般是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3、复印件要在第一页注明“复印属实,共×页,原件存×××处经办人×××、×××、××年×月×日”并盖章,多页的还要在右侧面盖骑缝章所有文书的盖章都要盖在日期上(骑年盖月)4、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检讨对不愿意写检讨的,要将《关于要求被调查人写检讨的告知书》给其阅读并签字,同时要进行教育,使其提高认识,写出检讨;对于拒不写检讨的,由调查组写出说明。
5、撰写《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在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之前,先将《关于见面材料见面时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给被调查人阅读、签名,再由被调查人阅读见面材料并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一般签“以上材料我全部看了,与我所讲的一样”或“以上材料我全部看了,与我所讲的一样,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是,……”属于后种情况的,调查组要写出《关于×××在见面材料上所签意见的说明》),对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案件调查组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或做好谈话笔录6、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只要到法院复印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要复印案卷中的其他材料和文书),就可以直接立案写出调查报告、初步审理报告(不要再找本人谈话、见面材料见面和核对错误事实、不要求写检讨书)7、经司法机关、计生等部门调查过的案件,只要到办案单位复印与违纪事实相关的问话材料和有关证据文书,不要再初查,就可以直接立案,不要写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后按要求进行个人谈话、见面材料见面、核对错误事实谈话、写调查报告、初步审理报告等程序)二、审理阶段的相关要求1、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后,找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写出初步审理报告后,一定要将案卷材料送市纪委审理室审理并填好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送审时带一份备用的初步审理报告及电子文档,也可通过网络先将此报告的电子文档传给本委文印室黄红梅:452306539,联系:13787285942),由市纪委审理室出具《审理意见》,再由基层召开相关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具体情况分述如下:给予一般党员干部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基层支部讨论决定后向基层党委提出请示,再由基层党委(党组)向市纪委提出请示,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下达处分批复文件。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下的,由基层支部讨论决定后向基层党委(党组)提出请示,基层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并下达处分批复文件2、党支部讨论案件调查组将见面材料的复印件,交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后,党支部必须在15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党支部根据表决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撰写《关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和《关于×××同志所犯错误处分意见的请示》,并将处分决定与被调查人本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会后,将会议记录、处分决定和请示等三项材料一并报送基层党(纪)委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案件调查组必须派人参加指导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调查人本人参加会议,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大会表决时被调查人应回避3、案件要在立案后1个月时间内调查终结并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并抓紧时间结案凡当年已立案的案件都要在12月1日前交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以便在本年度内及时结案4、乡镇纪委在找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谈话时,一定要加问一句是否需要市纪委监察局的同志参与审理谈话,如需要就立即与市纪委审理室联系,不需要就可以继续进行审理谈话5、按照2007年10月市纪委监察局《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审理谈话前要进入审理委托助辩和审理听证告知程序,违纪对象要在《案件审理委托助辩和审理听证告知书》上签署是否要求审理委托助辩和听证的意见,并签上本人姓名。
基层党委、行政会议讨论审批案件,要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填写《案件审批呈报表》会后即将会议记录原件和《案件审批呈报表》一并入卷报送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三、执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要求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政组织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将处分决定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并由受处分人和其他收文单位负责人在《处分决定送达回证》上签收,然后将《处分决定送达回证》入卷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党政纪处分分别在支部大会上和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宣布,作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交基层纪委备报3.作出处分决定的党政组织应当在30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党员或人事档案4.对受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受处分人所在乡镇或市直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5.职务调整、工资晋升、年终考核评先、奖金发放、职称聘任等详细规定见湘纪发〔2004〕5号文件《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和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6、受处分人所在乡镇或市直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市纪委审理室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将于每年4月份组织开展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四、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的相关要求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2、国家公务员受行政警告处分满6个月、行政记过处分满12个月、行政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行政降级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按照2006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受处分后不认识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受处分期间又犯错误的,均不得解除处分;解除一次处分后,又犯错误而受行政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 3、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程序: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程序:本人向所在支部或单位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或单位考察,写出《关于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请示》或《关于解除×××同志×××处分的请示》,提出意见,报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经会议审批后,下达《关于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或《关于解除×××同志×××处分的决定》。
4、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不是纠正冤假错案,因此,不撤销、不改变原处分决定,原撤销的职务和所降的级别、职别不恢复,所影响的晋级不补调,所退赔、罚没的财物不归还;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后原处分材料不销毁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单位考察意见、请示解除处分的决定)连同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案件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填写干部履历表时,原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应当同时填写浏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2011年9月第二部分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常用表格填写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