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主要法律形式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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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融结合及其主要法律形式论析关键词: 产融结合;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混业企业集团容提要: 与传统金融资本概念有着直接传承关系的产融结合是金融业与工商企业在高度兴旺的资本市场上基于逐利的共同目的走向实质性融合的产物。经济学和法学都关注产融结合的有效性,但前者主要关注如何降低本钱提高效益和促进资本增值,后者主要关注产融结合的合规性以及主要通过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惩戒失性以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竞争秩序。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法律传统的差异,产融结合在现实当中法律形式即法律载体也大不一样,总体而言,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和混业企业集团等四种经济组织

2、。一、 产融结合的经济涵和法律界定(一)产融结合的经济学涵产融结合是一个笼统的抽象的概念,它只是对资本市场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趋利动机下相互融合这一现象的概括。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就是产融结合存在与运营的法律载体。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开展传统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所以在现实经济当中其产融结合的具体法律形式各异,比方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德国的全能银行最为典型,日本长期表现为财阀(战前)和财团(战后),开展中国家以产业资本为主导的混业企业集团开展迅速,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欧美日等兴旺国家和地区金融集团形式越来越多的成为产融结合的选择。从现阶段来看,上述产融结合的各种法律表现并非绝对独立和隔绝,它

3、们相互之间又有穿插,边界模糊,有时甚至很难将它们严格加以区分;而且一个国家可能同时存在几种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也很常见。西方长期从传统金融资本理论角度分析产融结合,认为产融结合就是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垄断资本的经济现象。为了更好的了解产融结合,需要我们首先简要回忆一下金融资本的理论开展和涵。有关金融资本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资本积累理论,认为资本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资本积累的开展趋势是:一方面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日益别离;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从别离到集中,以致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最终走向垄断。 1恩格斯还具体论述了竞争与垄断的辩证统一关系:“竞争建立在利害关系

4、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简言之,即竞争转为垄断,另一方面,垄断也挡不住竞争的洪流;而且,它本身还会引起竞争。 2所以,资本积累理论已经科学预见到垄断的金融资本产生的必然性。拉法格在1903 年的美国托拉斯及其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最早提出“金融资本的概念。他指出随着工业资本的扩,产业部门的资本日趋集中,进而推动银行资本的集中。两类资本相互渗透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即金融资本。 3鲁道夫希法亭在1910年出版的被誉为“资本论续篇的名著金融资本中进一步开展了金融资本理论并论证了金融资本形成之后的垄断问题,他把金融资本规定为归银行支配和由产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形式的资本;并把信用和股份公司看

5、作是促进金融资本产生的有力杠杆。在股份公司“巨额创业利润的诱惑下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进一步联合和形成垄断。 4列宁批判地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是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精辟地指出“生产的集中,由于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容。 5到了20世纪30年代,伴随公司治理理论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经理中心主义的转变,阿道夫贝利和加德纳米恩斯提出“经理革命即“经理控制论;同时赖特帕特曼和戴维M.考兹等人却主“金融机构控制论,认为大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各类金融机构而不是公司经理人手里。上述关于金融资本的各种理论

6、,根本符合当时研究者们所处的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帝国主义转变的特定时代环境,一定程度上提醒了银行资本与工商资本逐步融合的关系。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不同,近年来青木昌彦、钱颖一、休帕特里克、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等当代经济学家从银行企业的关系入手加强了对金融资本的研究,着重研究产融结合模式的在机理和经济绩效,把产融结合纳入到金融经济学和开展经济学的理论畴从而拓展了传统金融资本理论的研究思路。 6因此国外局部学者据此认为,产融结合的涵与金融资本一致,即产融结合就是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相互渗透成为金融资本的现象。这一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 产融结合的产生是资本市场经营者不断追求资本增值的

7、结果。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共同目标促使双方相互渗透,形成产融结合。2. 产融结合实质是资本结合,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相互渗透。只不过开展到今天,工业资本已经演变成除金融资本以外的所有工商业资本,银行资本也开展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在的完整的金融资本(以银行资本为主)了。产业经济与金融业的结合称之为产业与金融的结合,简称产融结合。 7产融结合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8与金融资本密切相关的是,国外有关产融结合的研究依然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著作。马克思从资本积累理论出发,指出随着资本积累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别离,生产资料经历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将被垄

8、断竞争的资本主义所取代。与法学角度的考察不同,今天在西方国家产融结合的经济学研究主要是从结合模式、组织管理与结合途径及其对应的投入与产出、本钱与利润关系进展绩效分析而展开的,而且结论大多是持肯定态度,主流认为产融结合有利于形成和产生规模经济、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在我国经济学界,对产融结合的界定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庆亮、莲娜在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的实践与中国的开展一书中主产融结合就是工商产业和金融业主要通过股权关系相互渗透,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转化直接融合; 9杭生在其主编的产融结合研究中将产融结合界定为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资本相互结合的关系,是资本加速集中的有效形式; 10傅艳在其著作

9、产融结合之路通向何方中指出,产融结合是产业经济与金融业在其开展过程中相互渗透和影响的过程; 11黄明在现代产融结合新论中认为产融结合是指资本在一定制度构造中的某种职能(既包括经济职能又包括政治职能)的结合。 12上述概念除了最后一种定义涵盖的围因包括政治职能而过于广泛外,其余界定从不同侧面根本准确地概括了产融结合的实质。(二)产融结合的法学界定及其在法律上的意义在法学领域,所谓产融结合,一般指金融业与工商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走向结合,它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必然产物,是产业投入产出过程与金融业融通资金过程的结合。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正确场所,竞争

10、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现实中,人们对产融结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产融结合就必然能够促进经济开展。还有人把产融结合简单理解为银企结合。其实,产融结合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比方说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就是一种产融结合,但是银行的信贷规模或信贷构造不合理就会影响产业构造的不合理。所谓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开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 13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都是为了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根据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是仅有债权关系还是在债权外兼有股权关系,产融结合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产融结合即金融与产业的结合,是指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通

11、过全部金融过程而实现。只有当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储蓄的一局部有偿让渡(借贷、入股等)给其他个人或者集体用于再生产的投资时,严格意义上的产融结合才出现。货币的出现更是大大便利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催生了现代产融结合。 14广义的产融结合主要是金融业(银行)向工商产业贷款融资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包括狭义的概念所提及的股权关系以外,还包括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以业务为纽带而保持的密切的信用联系,其根底为业务纽带。 15即表现为工商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关系。从狭义上来说,产融结合是指在生产高度集中的根底上,产业和金融业通过股权参与以及由

12、此而产生的人事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资本直接融合关系,其中包括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或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 的单向渗透和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双向渗透,最终形成产融型企业集团。其中,产业资本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非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资本;金融资本是指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资本。在狭义的产融结合中资本的融合是根本,实现这种结合的根底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不断增值的本性所决定的。狭义的产融结合实际上是深层次成熟的产融结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旺国家产融结合的主流和我国未来产融结合的必然开展趋势,所以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产融结合作为论述对象。如果说产

13、融结合这一概念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的含义主要有什么不同,最简单的解释就是经济学重在“产融以及“结合本身,法学侧重于“结合以及对“结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规制。即经济学对规和惩戒不那么感兴趣,主要关注结合联营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界定以及如何构建或选择有效模型以降低本钱提高效益和促进资本增值;而法学一般不会对资本和资本增值很感兴趣,主要关注的是“结合自身的合规性以及规制和惩戒失性以维护秩序、趋利避害或到达其它的法律目的(比方保护消费者)。探求产融结合法学涵的关键就是在不同的法学学科畴考察“结合以及规制因“结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研究产融结合的法学意义可以从公司法、企业集团法、金融法、反垄断法等几个

14、方面进展考察。 16在企业公司法领域,工商产业与金融业的产融结合表现为企业吸收合并、资产收购和董事兼任,涉及到产融结合的组织形态(如企业合并与营业重整)与法人治理、资本转投资限制、关联交易规、母子公司关系诸方面法律问题。产融结合的组织形式往往表现为企业集团(如金融集团)、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这就需要我们根据选择的组织形式加强企业集团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关经济组织立法并在立法中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产融结合形成事实上的金融业与工商业的跨业混合联营,这给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实施产融隔离政策的理由。这种跨业经营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挑战更为严峻分业监管应对银、证、

15、保综合经营已是捉襟见肘,更罔谈监管产融混业经营以防金融风险了 17。产融结合还涉及到税法的问题,比方集团整体纳税申报和结合企业之间“非常规交易躲避课税,都是现实的课题。但是最为紧迫的法律问题还是产融结合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在反垄断法畴,正如金融资本理论所提醒的那样,产融结合是市场经济力集中 18形成垄断的具体表现和途径。法国1977年77-806号法和我国地区的公平交易法就将企业经济力集中称之为“结合。 19产融结合毫无疑问是企业结合的具体表现,它在带来经济学家所说的规模经济和围经济的好处之外,同时还容易产生垄断和限制竞争问题。正如美国和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实施产融别离规制,目的就是防止金融公司将商业公司系列化,金融系列化的弊害就是系列的商业公司基于有利的条件承受银行融资,在与系列外独立商业公司的竞争上取得不当优越性,从而损害公平竞争;另外,因企业集团共通相互交易而造成的竞争限制也会在产融结合的实体出现。 20所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关注产融结合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研究这个问题在我国当前产融结合开展迅速与国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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